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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绿化的规范文件(精选7篇)
过度绿化的规范文件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xxx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xxxxxx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统筹生态、美学、人文、经济、生活等要素,系统性谋划推进、高水平规划设计、专业化种植管护,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着力推进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改善,使城镇乡村融入大自然、建成大花园,更加宜居宜业宜游,让云岭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景更美、人更富,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自豪感,不断夯实争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绿美惠民。坚持把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作为城乡绿化美化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在规划设计、建设管护等各环节、各方面;不搞形式、不搞运动、不砍树、不浪费,实实在在推进城乡增绿添美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坚持共建共管共享,让城乡绿化美化建设成果惠及全省人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感知度、认可度、满意度。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将城乡绿化美化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紧密结合,与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全域旅游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科学编制规划,精心设计局地实施方案,构建城乡绿化美化空间大格局。突出特色、突出重点,分类展开、分步推进,未来3年重点在人口密度高、流量大的地带先行开展。
因地制宜,科学绿美。根据地理区位、生态环境、资源禀赋、地域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适地适绿,适地适美。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节俭务实,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讲科学、讲技术、讲专业,稳妥有序推进城乡绿化美化。
系统构建,多元共生。遵循自然规律,以风景园林学、生态学、林学和系统工程的原理为指导,发挥云南生物多样性优势,构建乔、灌、草相互搭配,叶、花、果相互结合的近自然生态群落,打造多元共生、安全稳定的生态系统,让美丽家园充满生机活力。
科技支撑,产业助力。充分利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研资源,突出乡土性、多样性、功能性、经济性,加大科研投入,加快科技攻关,加强科研成果转化,推动乡土植物培育、种植、应用推广及销售的“绿美+”经济全产业链培育发展,大力发展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等新业态,形成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双赢的良性循环。
政府引导,广泛参与。压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组织领导、规划设计和政策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形成有序、有效、有力的良好工作局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导市场主体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心协力推进城乡绿化美化建设。
(三)行动目标
中远期,通过未来10年城乡绿化美化,努力建成美丽中国新标杆、样板示范区。近期,通过实施三年行动,以人口密度高、流量大的地带为重点,着力探索符合云南实际的城乡绿化美化建设路径和发展模式,努力实现“四个基本、三个加快”。
四个基本:
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城乡绿化美化行动“1+N”工作体系加快建立,适应城乡绿化美化实践需要的规划编制、方案设计、责任落实、上下联动、统筹协调、评估考核、宣传引导、社会参与等机制逐步完善,重点地区绿化美化空间适宜性评价、各城市及县城绿化美化中长期规划和三年行动编制全面完成。
建管运营模式基本成熟。政府、市场、社会分工协作,良性运行的态势基本形成,覆盖规划设计、选种培育管护等全流程的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科研平台、交易平台、创业平台加快发展,产学研联动发展,“绿美+”经济创新发展,多样化、可持续生产经营模式普遍建立。
产业体系基本构建。云南特色苗木花草等相关产业不断壮大,城乡绿化美化与生态经济、文旅产业、富民产业融合发展,以绿化美化为基础的“绿美+”经济全产业链加快补齐,产业发展基础更加坚实,逐步成为云南经济的新亮点、兴农富民的新支撑。
标杆引领导向基本形成。通过持续开展推优学优活动,城镇、社区、乡村、交通、河湖、校园、园区、景区等领域形成一批公众认可度高的城乡绿化美化新样板,各州(市)、县(市、区)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新标杆,为高质量推进城乡绿化美化提供良好示范。
三个加快:
城乡人居环境加快提质。重点建设范围内生态结构合理、服务功能显著、生态美学彰显的城乡生态体系加快构建,城乡绿量持续增加,美丽云南“颜值”加快提高,城乡建设品位、品质有所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自豪感不断增强。
全民植绿爱绿护绿意识加快提高。全民植绿、爱绿、护绿教育全面开展,人民群众生态文化素养明显提高,全民参与、全民支持、全民共享的生动局面加快形成。
绿美云南知名度和美誉度加快提升。因绿而美、因特而美、因多样性而美,云南的美丽、云南的魅力得到更好展现,旅居云南品牌吸引力有效提升,健康生活目的地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过度绿化的规范文件 第二篇
(一)推优学优典型带动
(二)坚持科学规划引领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编制各领域绿化美化专项规划。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与自然环境条件相适应、与生态资源和特色风貌相协调、与城乡居民美好生活需求相契合的总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十年期绿化美化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合理确定实施范围、主要目标和实施举措;要研究制定州(市)、县(市、区)城乡绿化美化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具体目标任务及工程项目。州(市)、县(市、区)绿化美化规划及三年行动方案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考虑可行性,经州(市)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三)精心开展绿美设计
各地区要按照《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建设导则》要求,邀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业绩的机构进行绿化美化方案设计,绿化美化项目主管部门须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各地区城乡规划委员会要将城乡绿化美化纳入建设项目重点审查内容。按照《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植树指南》要求选择树种、进行种植管护,优先保护利用原生植被,尽可能建设能够自维持或低维护的植物景观。新建项目所使用植物要遵循适地适种原则,乡土植物种类占比不低于50%、数量占比不少于80%。增绿提质和景观提升的项目,要充分尊重民意,突出当地特色;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大城乡绿化美化项目,须经过严格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四)分类分步实施
城乡绿化美化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要根据十年规划和三年行动部署,根据本地区自然生态条件和现有基础,分类分步实施,既要积极作为、能快则快,又要稳扎稳打、量力而行,不搞“齐步走”,不搞运动式推进。自然生态条件好、水热条件优越、植被多样性丰富的地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旅游热点地区要加快建设;建设基础良好、自然景观多样的地区鼓励优先开展提质创优行动。生态脆弱的石漠化地区、高寒冷凉地区、干热河谷地区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更加专业化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不得以绿化美化名义进行生态环境破坏。
(五)着力推动“绿美+”经济发展壮大
(六)强化科技支撑
发挥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研优势,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科研技术攻关,强化科技对城乡绿化美化的支撑作用。搭建与绿美云南相关的科研创新平台。开展园林植物种质资源调查、筛选与收集,摸清全省园林植物、特色经济林草种质资源家底。实行重点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开展种苗繁育、新品种培育、重大有害生物防控、城市绿地系统构建、湿地生态修复、城市森林碳汇等项目研究。鼓励产、学、研建立紧密合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技术转移转化效率,让先进科技服务城乡绿化美化全链条高质量发展。
(七)创新建营管护模式
落实国家储备林建设、生态修复、湿地保护等政策,鼓励省级投资平台参与,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以重点项目撬动金融资金加大投入。借鉴国内绿色发展领域相关基金模式,结合云南实际,探索设立绿美发展基金。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参与碳汇交易。探索和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购买经营转让(POT)等模式,积极吸引省内外研发团队和苗木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云南城乡绿化美化建设。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开发符合城乡绿化美化的金融产品。鼓励创建市场化、可持续的建营管护模式。
过度绿化的规范文件 第三篇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违规开展绿化美化。
2.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
4.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5.强化林地草地用途管制,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草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
6.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7.严禁开山造地、填湖绿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8.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绿化相关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
9.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反对“大树进城”、“古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切忌行政命令瞎指挥。
10.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绿化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11.道路绿化更新中,禁止随意砍伐及更换行道树。
12.禁止使用未开展引种实验或引种不成功的外来植物,不得使用来源不清、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禁止或者慎引可能威胁当地物种生存的植物。禁止引进风险评估等级为特别危险的境外林草种子、苗木。
13.加强对种苗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严禁使用无证无签苗,严把造林种草种苗质量关。
14.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15.禁止哄抬树苗花草价格等不正当行为。
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过度绿化的规范文件 第四篇
GB 55014-2021
1 总则
为建设高质量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打造生态、宜居、和谐、美丽的城市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为民众提供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制定本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供游憩服务,并应实现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生态、休闲、游憩、美化、文化传承、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遴循下列原则: 1尊重自然,生态优先; 2以人为本,公平共享; 3弘扬文化,传承创新; 4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5统筹兼顾,协同发展。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规模布局
城市应构建与城市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的绿地系统,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并应实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应实现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城市生态空间结构完整、满足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尊重城市地形地貌特征,与河湖水系有机融合,保护并展现自然山水和历史人文资源; 2应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组团隔离绿带和通风廊道等绿化隔离带,贯通城乡绿色生态空间; 3应构建公园体系,充分利用绿道和滨水开放空间等线性空间,满足公众游憩需求。
公园绿地面积应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大于㎡/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大于80%。
城市应建设与人口规模相匹配的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人均综合公园面积和人均社区公园面积应分别大于㎡/人。
城市应分级分类配置各类公园,构建公园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城区内公园应均衡布局,老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公园数量和面积,优化布局; 2应分级配置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应因地制宜配置游园; 3应合理配置植物园、动物园、体育健身公园等专类公园; 4应充分利用绿化隔离带、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的区域建设郊野型公园。
过度绿化的规范文件 第五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等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城乡绿化美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组织好所辖所管所属系统、区域、场所、设施等的绿化美化工作。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抓好城乡绿化美化工作的具体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总结与评价,及时对计划方案进行修正指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城乡绿化美化行动公共支出部分的保障力度。省级设立奖补资金,每年对城乡绿化美化行动中成效突出的地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鼓励个人、企业捐资,探索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等形式,支持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绿化美化行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积极给予专项债券支持。
(三)加强政策配套支持
将城乡绿化美化行动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加大城乡绿化美化土地供应,城市腾退土地优先用于城乡绿化美化。相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区统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乡村规划等,合理安排城乡绿化美化用地。健全立体绿化的审批及评估机制,对进行墙面及屋顶绿化的建筑所形成的绿化面积予以折算,调动立体绿化建设积极性。推进全省城乡绿化美化信息化建设管理,分领域建设城乡绿化美化数据库,加强综合效益监测评估。加强城乡绿化美化建设规划设计、苗木培育、施工养护、林草科技等方面人才培养培训,建设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鼓励各地区创建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绿化格局。
(四)发动群众广泛参与
(五)强化督促指导
邀请城乡规划、园林设计、林业科技、生态文化等多领域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城乡绿化美化行动规划制定、方案设计和重大落地项目进行专业指导和绩效评估。强化规划、设计、建设、管护等相关主体责任,建立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各地区城乡绿化美化行动常态化督查调研,制定实施负面清单,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对规划、设计、建设决策出现重大偏差或失误的严肃问责追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各类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工作经验、先进典型、特色亮点,在有关职能部门的统筹下,及时曝光各类负面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过度绿化的规范文件 第六篇
17.广植乡土树种,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
18.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19.在城镇和乡村居民区周边要充分考虑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
20.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
21.限制大量使用化学药剂防治病虫害,推进生物防治技术应用。
22.合理运用集水、节水造林种草技术,防止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23.河湖在满足行洪安全的条件下尽量采用自然驳岸,减少“三面光”工程。
过度绿化的规范文件 第七篇
(一)绿美城镇
建设范围:省会城市、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国省道沿线、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和城郊乡(镇)政府所在地。
建设要求:省级层面支持昆明市(主城区)建设公园城市、丽江市(古城区)建设花园城市、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建设雨林城市,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明确绿美城市建设定位和方向,积极打造生物多样性友好城市和地域特色鲜明的绿美城市。各地区绿美城市建设要基于城市山水脉络和风貌格局,结合城市形象与文化特征,丰富植物种类、合理配置色彩,优化拓展生态空间,打造各美其美、山水人城和谐的城市。城市节点景观建设凸显城市区域性与城市文化形象特征,避免“千城一面”。统筹绿地系统的整体性、层次性、相关性、结构性,构建点线面结合、功能健全、结构完整的绿地系统。最大限度使用乡土植物,构建和营造设计合理的近自然生态群落,彰显地方植被景观特色和城市生物多样性,建立科学管护工作机制,持续沉淀城市绿美记忆。乡(镇)绿化美化要与周边自然山水景观、田园风貌、景区特色等相协调,突出当地特色,注重拓展公共生态游憩空间。
三年目标:由州(市)政府统筹考虑各地区自然、经济条件和现有基础,围绕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口袋公园、林荫路新增数量等,提出合理的量化目标,实现城市“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年植树数量不得低于前3年平均值;推进建设绿美乡镇300个。
(二)绿美社区
建设范围:城市(城镇)主街道小区和单位、新建小区、旅游景点周边小区、改造提升的老旧小区。
建设要求:社区绿化美化建设要与地方人文历史相结合,充分挖掘立体绿化潜力,优化绿地植物配置。在保持区域整体协调的前提下,打造有识别度和吸引力的绿美景点,提升社区绿化美化的景观效果和品质。
建设措施: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精心设计方案,创新方式方法,调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开展丰富多样的社区绿化美化活动。开展墙体、屋顶、围栏等立体绿化美化,推进社区开展生态空间共享,将围院通透式绿化与道路绿地充分融合。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推进临街阳台的绿化美化。落实社区绿化美化责任,建立健全管护长效机制。
三年目标: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三年建设目标,原则上每年绿美社区建设数量不低于本地区社区总数的1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建设。
(三)绿美乡村
建设范围:城郊村、国省道沿线村、旅游景区周边村、名村古村等。
建设要求: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因地制宜做好乡村绿化美化设计,突出乡土田园特色,促进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建设绿树成荫、花果飘香、各具特色的生态宜居绿美乡村。保存乡村生态风貌,保护古树名木,将经济性、功能性、观赏性有机结合起来,春天赏花,秋天品果,让美丽乡村留住美丽乡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禁止简单照搬照抄城市绿化美化模式。
建设措施:在“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四地”(边角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拆违地)及庭院进行绿化美化,宜树则树、宜草则草、宜花则花、宜果则果,广植乡土植物,做到应绿尽绿。支持和鼓励条件适宜地区开展花美乡村、水美乡村、森林乡村等建设。积极发展特色林果经济、林下经济、庭院经济、乡村旅游等绿色富民产业。支持优秀设计团队开展乡村绿美设计创作。广泛开展“每年回家种棵树”等主题活动。
三年目标:省级重点推进600个村庄建成绿美乡村,各州(市)按不低于本行政区域村庄数10%的数量设定年度目标。
(四)绿美交通
建设范围:进出云南省交通要道,大滇西旅游环线,机场高速(机场连接线),旅游公路、自驾游精品线路,进出城区的交通干线,机场、港口(码头)、服务区、铁路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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