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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精选10篇)
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篇一)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齐精智律师
第五部分 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 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
…… …… 余下全文
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篇二)
申请人:__ 性别:__ 出生年月________
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址: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 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__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三)、20__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91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__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篇三)
1.国有公墓,产权合法,长期使用。
2.离市区40公里,交通便利.
3.风水优越,依托灵山主峰,四水环绕,建于市区西部,紫气东来,上风上水。
4.周边环境好,毗邻古中山国王陵墓,周边有万寿寺、唐太子庙等名胜古迹。
5.服务完善,从上门接送选墓地到办理丧事及入园安葬一条龙服务,真正做到为您解忧。
石家庄古中山陵园的墓地价格从6000多到20多万价格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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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帮忙礼请净慧长老的嫡传弟子明峰法师为逝者做佛事祈福。
7.每月至少三次免费清洁墓碑
8.每周六日免费班车,祭祀方便
子弟兵的母亲--戎妈妈纪念馆
其实国有这个概念并不足以说明一个公墓的合法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全部为国有,也就是说墓地所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那么怎样鉴别公墓陵园的合法性呢?很简单!看看有没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公墓经营许可证。
如果有那就是合法经营性公墓,就可以放心购买,放心使用。
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篇四)
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报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情况总结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重要一环,现将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市政府xxx对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xxx公室进行了报送备案。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今年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未收到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因此未对规范性文件出具过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传达文件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和业务水平。
一是发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核心作用,通过文件签批、开会传达等形式,及时传达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并贯彻落实;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在行文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标准、强化督察考核,切实提高审核时效,组织合法性审核人员对规范性合法性审查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法治业务综合股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体,落实2人为法制审核人员,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供人员保障;
二是对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坚持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统一文书格式。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从制定主体、法定职权、文件内容、制定依据、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等问题,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同时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审议、印发;
三是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三统一”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之日起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材料;
四是不定期对市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适时清理,对已公布的不符合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通过形成一系列务实管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三、下一步计划
(一)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传达文件有关精神,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加强监督指导。不定期对各单位、各股室进行指导,不断规范规范性文件出台流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逐步提升巩固全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执行力。
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篇五)
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接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贵所对我司信息公示内容进行专项审计和复核,为配合贵所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情况声明如下:
1、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了201X年度和201X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本公司对公示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本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201X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如实反映;
3、本公司已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财务资料等,本公司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公司实际签约的对外提供担保保证的明细清单及相应的合约等法律文件均已提供,不存在已签约未提供的对外担保保证合约。
被检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篇六)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我的导师杨永川教授从计算机物证专业学科发展的角度详细分析了计算机物证研究的若干问题,结合当前电子证据应用的现状,认为当前电子证据应用领域的重要问题是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评估,如何构建电子证据取证和评估的体系尚需深入研究。
针对这个问题,本人进行了认真思考,并对国内外相关资料加以收集,研究分析。在做完基础性工作后,本人认为“电子证据取证及评估体系研究”所涉及问题很多,难度很大,但该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经导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本人对“电子证据取证及评估体系研究” 研究框架和思路已基本清楚,对论文所要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已基本掌握,可以进行论文的写作。
本研究的必要性:
1、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加速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开始普及。由此而来的一些社会问题也和电子信息联系在一起,解决纠纷和争议时电子证据的处理逐渐成为诉讼焦点。
2、电子证据的运用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计算机技术问题,属于综合交叉学科,如何把两者有效结合还缺乏进一步研究,没有电子证据运用的专门理论和方法。具体体现在计算机取证技术领域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仅限于纯技术层面,法学领域对电子证据的技术特性不够了解,尚存在认知误区。
3、目前电子证据的取证流程还基本上使用传统的取证流程,由于电子证据和传统的证据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非常需要一个合理合法的流程确保电子证据固定过程中的有效性。
4、现阶段,我国证据学界倡导中国建立完善证据制度,如何科学对待处理电子证据还需要对电子证据特性进行深入研究。
本项研究的可行性依据:
1)法律上,传统证据运用证据原理已有成熟的理论体系。
2)技术上,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其专门的规律和方法。
3)在法律与电子科学技术的结合上,可以借鉴刑事科学技术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理论和研究方法。
研究目的:
1.从电子证据取证的角度,研究在诉讼证据运用中取证的一般规律,创建符合电子证据特点的取证体系。
2.研究电子证据的评估体系,以及如何解决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鉴别问题。创建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评估体系。
理论及实践意义:
1、创建电子证据取证及评估信息技术体系,实现电子证据的证据价值,促进法学界对电子证据的科学评价与认知。
2、探索电子证据运用的规律,发展刑事科学技术的新领域。
实践意义:
1、符合法律规范的取证流程是保证电子证据有效性的首要因素。尝试制定一套合理的取证流程,并利用计算机技术确保取证系统本身的安全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可认证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抗破损性。
2、增强侦查机关取得、保全、运用电子证据的先进科学意识;提高审判机关对电子证据的认识能力、识别能力,使其依据所创建的电子证据证明力评估体系判定电子证据的有效证明力;规范电子证据的专门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的分析鉴别、鉴定勘验;
3、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倡导人们对数字证据的取证意识、保全意识。
二、文献综述
电子证据概念
电子证据的名称在英文中有十多种,“computer evidence”、“digital evidence”、“electrionic evidence”等,在中文文献中一般称为“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
我国学者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有很多,其中有代表性有如下几种:
2)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3)借助于现代数字化电子信息技术及其设备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一切证据。
国外的概念:
《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案》(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 )电子记录,是指被计算机或者其他类似设备记录或保存在介质上的,可以被人或者计算机及其他类似设备识别的记录,包括显示、打印输出及其他类型的数据。
从概念覆盖的范围上,目前还是倾向于把电子证据的范围划大一些,不仅仅限于计算机机证据,也不仅限于模拟数据。“应该从信息技术(包括电子技术、磁技术及类似技术)的角度全面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电子证据,一揽子地提出解决方案。”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
电子证据技术研究的目的是,运用信息技术来解决法律中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这必须从电子证据的基本属性开始。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诉讼法审理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由于诉讼本身的复杂性及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位置,需要对证据的运用进行专门的研究,这就是证据学的任 务,研究证据的基本属性,依据证据学理论制定证明标准。
首先从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来看电子数据的法律本质,以及对电子证据取证及评估中把握问题处理的尺度。
1.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未知情况的已知事实,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证据问题是诉讼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诉讼证据基本属性:
一、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 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三、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其根据:
一: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要留下各种痕迹和影像,即使行为诡秘,甚至毁灭证据,也还会留下毁灭证据的各种痕迹和影像。
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对证据的认识,同对任何事物的认识一样,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基本路线和方法,按照这一基本理论的要求,从证据的来源考察,其客观性是必然存在的。没有客观存在为依据的任何一种陈述,是理所当然的谎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从这种意义上讲,客观性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条基本标准。viii在刑事诉讼中,“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所有刑事证据,都是伴随者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出现的事物、痕迹、或反映现象”。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 明案情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的关联性根据, 一: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正如作案的工具,在作案后必然要遗留下与工具相吻合的痕迹一样,这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必然要形成的后果,行为的工具和痕迹,就是本案的重要物证。
二: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认识证据关联性,就是在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因果系是普遍的。“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切现象,不管如何错综复杂,千奇百,它们之间都有着严格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果联系。客观世界任何现象都有产生的原因,任何原因也都必然产生一定的后果。即使有些现象的原因暂时还没有被人们发现,这并不是说这些现象的出现是没有原因。事实上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我们现在还没有认识而已。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总有一天是会被人们所发的”。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
第一是证据方法的合法性,
第二是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对证据方法通常只作种类的限制,并不对具体的事物究竟应当如何归类加以严格的约束,部分国家的证据立法甚至不对证据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证据的合法性原则成了一个富于弹性的概念。证据方法的合法性要求与必要的诉讼程序紧密相关,证据的实际功能只有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才能得到全面的体现。序合法性,一般系指证据收集、运用过程中的正当性、伦理性与合理性。特别是证据收集与证据调用程序,法律必须对整个过程中可以使用的方法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不允许使用的手段加以更为明确的禁止,以有效地防止为了获得证据而不择手段、为获得证据而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弊端。
2.电子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特征一般认为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如何体现?
1.由适格证人通过具结方式证明为真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
具结是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用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之所以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具结的方式证明其客观性,是因为一份电子证据的产生和运作离不开电子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他们不仅具备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拥有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机会,故而他们通常是适格的证人,他们作出的具结具有充分的佐证作用,可以用以证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计算机技术人员都是适格证人,他们应当接受资格审查,并在法庭上回答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2、经适格专家鉴定认为未遭修改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3、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的情形
要直接证明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所以根据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而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许多国家的做法。例如,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第4条就规定,一旦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得到证明或推定,则该电子记录即属于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记录,因而具有客观性;该法第5条规定,当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即便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这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时,则可以推定电子记录或存储电子证据的电子系统具有完整性。加拿大的这些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如果检察官或法官在审查证据时,有充分理由相信计算机系统在运行中的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可以推定相关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电子证据客观性的考查存在的问题是,一般要从旁证补强的角度来进行,很难进行直接认定,具体的方式是操作人员专家认定和根据系统的可要行来认证。删除证据的恢复技术、日志的记录、电子设备内可能保留有哪些信息,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可采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这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例如英美法系各国,特别是美国严禁采用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采用非法搜查、扣押得来的证据,不允许采纳。大陆法系一些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为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用。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证据的合法性关系到证据力(或曰证据能力)问题,更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它是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
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篇七)
申请人:XX,性别:XX,出生年月XX。
被申请人:XX,住址: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三)、《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
申请人:
时间:20XX年X月X日
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篇八)
贯彻落实《xxx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严格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制度,坚决杜绝我局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设定无法律依据的行xxx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利、增设行政审批条件、与“放管服”改革不相符合、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等情形。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适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工作。1.细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管理制度根据我市和本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将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重要文件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三个必经环节。同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单式动态管理,对即将到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醒起草处室。2.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覆盖。制定了《x市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在稳妥推进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同时,对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放管服改革”更加阳光、透明规范。对今年我局起草发布的四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省、市公平竞争清理工作要求,对我局为主实施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存量清理。
(四)修订《x市建设局重大决策制度规定》、健全完善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凡是我局的重大决策一律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作出。加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平台建设,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完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机制,推行城市公共停车场、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并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在参与决策中的积极作用。修订《x市建设局重大决策制度规定》,增设决策过程风险评估机制、决策作出后跟踪评估制度。在决策内容上,推进所有重大决策事项全覆盖审查;在决策过程中,积极推行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在重大决策动议阶段介入合法性审查,实行全过程法治保障;在系统层级上,推动全市建设系统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对局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的督促和指导。
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篇九)
申请人:** 性别:_* 出生年月__*****_
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三)、20xx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91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篇十)
浅议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
摘 要:政治文化和政治合法性都是政治学经常讨论的内容,二者之间的关系更是学者们热衷讨论的。文章通过讨论二者的关系,对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和政治民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展望,有利于政治民主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现代性;政治文化;政治合法性
关于合法性的讨论出现比较早,从古希腊思想家追问什么是正义、什么是至善开始,经过中世纪神权思想的兴衰,到近代的自然法思想,契约论思想、人民主权思想等等都是对合法性的追求。在某种程度上,合法性问题构成政治理论的核心话题。当然,对合法性问题进行自觉的理论研究是现代政治社会学的贡献。这一贡献要追溯到德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他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因此,他的著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
对政治文化的研究也是从很早就开始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所写不同气候对人的禀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政治统治形式;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特别论述了美国独特的民情对美国民主政治的影响,实际上可以看做政治文化对政治制度及政治统治形式的作用。1956年,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在《政治学季刊》上发表《比较政治体系》疑问,首次使用了“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的概念,用它来划分和比较不同的政治体系,此后政治文化成为政治学中重要的分析性概念。
一、 政治文化概念及其与合法性的关系
身为政治文化研究的开创者,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有关政治文化的论述严谨而富有启发。在谈到政治文化研究的价值时,阿尔蒙德指出,每个政治体系都根植于某种决定政治活动取向的模式中,后者对于政治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变迁起着“取向”的作用。在《公民文化:五国政治态度与民主》一书中,阿尔蒙德与维巴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阐释政治文化的内涵,认为政治文化是人们“对于政治体系及其各个部分的态度,对于该系统中自我角色的态度”;在宏观上政治文化表现为一种体系,是指“被内化于该社会成员的认知、情感和评价之中的政治体系”,它是政治体系的主观心理部分,是政治行为的基础。在微观上,政治文化有认知取向、情感取向和评价取向三种心里取向模式构成。根据政治取向在全部人口中的分布状况,他将政治文化划分为“村民型政治文化”、“臣民型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三种典型类型。一般来说,村民型、臣民型、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分别与传统的、中央集权的、民主的政治制度相一致?譹?訛。
结构功能主义代表人物、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将一切社会角色赖以存在并发生交往行为的环境称作“社会系统”,此外还存在文化系统、个人人格和行为有机体三类系统。各个系统因信息的交换作用而呈现以下关系:文化系统在信息方面限制社会系统,社会结构在信息方面控制人格系统,人格在信息方面控制社会有机体。在帕森斯看来,政治体系不仅是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系统中唯一与实现目标功能有关的部分。因此,政治体系与文化系统、其他系统之间发生“交换”关系:文化系统构成政治体系的外部环境,为政治体系提供合法性的支持?譺?訛。
所谓“合法性”,“这个概念意指某个xxx、xxx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政治合法性的核心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某个社区或社会范围内,政府、xxx、政治统治如何依靠价值观念或与价值观念相适应的规范有效运作:其次,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是一个价值问题,他绝非来源法律或命令的强制规定,而是直接源自一个社会中人们对于“何为正确或正当”所持的观念和判断。
马克斯·韦伯通过其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对统治者命令服从的情况,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候,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的程度也就高。反过来说,这种对命令的服从情况也就是统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实现的程度,即统治者的要求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法性,他的命令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服从。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论述,在一个传统社会中,政治合法性往往取决与统治者的世袭地位,取决与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所遵守的宗教习惯,或取决与政治权威人物的个人魅力,而在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中,政治的合法性则取决与政治活动的民主宪政基础。不论建立在何种合法性基础上,政治统治都必须与当时主流的政治文化相适应,否则,就会导致人们对政治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其结果要么是弥漫与整个社会的政治冷漠,要么则走向另一个极端,因政治不信任而爆发xxx、内战、革命以及相应的xxx和政制度变迁?譻?訛?譼?訛。
二、 合法性:价值与规范
政治合法性是指某个xxx,xxx代表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合法性体现一种价值判断。
首先,笔者认为政治合法性问题是政治价值问题,即什么的政治是正确的、正义的、至善的。这关涉到政治之目的及政治之手段的问题,政治追求的目的必须是正确的,其次目的不能决定手段合理,要用正确的手段来实现正确的政治目的,这是对政治合法性进行评判的一个标准。从合法性的价值内涵来看,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之间的关系是矛盾的。
一方面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使人们产生什么样的合法性的观念。文化在先,合法性在后,即合法性的观念是相关文化观念的产物,文化塑造合法性。文化是个复杂而宽泛的概念,有关政治合法性的文化是其中的一部分,可以说是核心的部分,政治合法性问题不是一个不正自明的问题,合法性需要文化上的证明,从文化上获得支持,这种支持是稳定而持久的的。另一方面,一旦人们对于政治合法性的观念确立,合法性问题便从文化中独立出来,文化有稳定性一面,也有变动性的另一面。新的政治文化在不断的产生,统治xxx为了证明其合法性创造新的政治文化,经过传播而深入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在价值观念上是否能达成共识是很值得怀疑的,尤其是在存有不同宗教信仰的社会里,价值观念上的对立往往难以调和,政教分离后,宗教在政治上平等的,政治采取了价值中立的立场,没有强制性。政治若偏向其中的一种,则难以获得其他价值观的自觉服从,因此xxx必须获得公共价值观,或是模糊或是放弃自己的价值观,采用价值中立的做法,站在没有价值观的立场上,像机器一样不偏不袒地维护公共秩序。 其次,合法性问题也是一个形式性的问题。形式是相对与实质而言的,政治价值问题是政治合法性的实质性问题。自从人类发明代议制之后合法性问题就成了一个经常性的问题。代议制理论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之上。卢梭(Rousseau)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公意必须表现出来,而公意的表现形式就是人们直接的投票。合法性问题成了选举投票问题,得到大多数人的赞成就具有合法性,反之则不具有合法性。卢梭反对代议制,主张直接民主制。投票问题是一个形式性的问题:第一,在存在利益冲突和终极价值信仰冲突的情况下,人们是否真正对某一问题达成一致性的方案,这很值得怀疑。第二、大多数人赞成是否就真的可靠也很值得怀疑。通过选举学知识,选举是技术性的,财团操纵政客,出色政客发表演说迎合选民的需求,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影响选民的观念。形式与内容、目的与手段相分离是个很麻烦的问题,人们要从中辨别真伪,善恶。正如哈贝马斯(Habermas)所批评的:“在今天,社会科学家对合法化问题的处理,大多进入了韦伯的‘影响领域’。一种统治规则的合法性乃是那些隶属于该统治的人对其合法性的相信来衡量的。”?譽?訛这样,合法性作为统治的前提就是不需要前提的,统治如何获得合法性,只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合法性主要意味着赢得社会公众的同意或忠诚,至于其他的价值判断和理性标准则不在考虑之列。哈贝马斯对合法性问题上的这种理论倾向是持否定态度的。
三、合法性与适宜性
我们还要区别政治合法性与政治适宜性。政治合法性不同于政治适宜性,合法性是价值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在合法性中存在普遍价值之争,也即有没有政治价值观是全人类共享的,并应该共同遵守的,如果普世价值是存在的,那么就要共同遵守,同时程序合法性理论为合法性提供了一个标准。而政治适宜性则与一国的现实国情密切联系。其中文化最具有民族特殊性,文化的适宜性是十分重要的方面。政治的适宜性是个特殊性的问题,最理想化的政治并不是最有效的,一国施行怎样的政治统治和政治制度应根据自身情况来定。
在东亚,非洲、拉丁美洲有些国家的政治统治看起来是专制的,未开化的,政党、政府的更替不是通过选举程序来实现,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这使得该xxx的合法性不足。但政治相对稳定,经济稳步发展,人们生活和谐等等,并没有因程序合法性不足而导致政乱。这些国家的政治因为其适宜性而获得人们的赞同。这也就引起我们下面的思考:当合法性与适宜性相冲突时,何者优先?笔者倾向于适宜性优先,合法性反映一种价值追求和良好的程序保障,但适宜性要解决的现实政治秩序要更迫切。没有适宜性也就不会有合法性。
四、现代性、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
现代性是近些年来被广泛讨论的一个话题,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都对之进行研究,表明现代性内容复杂,具有多面性。给现代性准确的定义是件很困难的事情。现代性首先被看做是一种时间观念或历史观念,是一种直线向前、不可重复的历史时间意识,这种历史观指向未来,以为“来来”指导“现在”。哈贝马斯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说,在黑格尔那里,现代性成为一个时代概念,新时代是现代,新世界的发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发生于1500年前后的历史事件成为划分现代与前现代的界标。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在《什么是启蒙》中把现代性看做是一种态度,把自己与时代、未来联系起来的态度,期待从未来那里寻求人存在的意义。现代性在政治领域催化了两个过程:一、政治理性化的过程;二、政治世俗化的过程。而今这两个过程都产生了很大的恶果,一、理性的过度滥用;二,政治世俗泛滥。这使得现代性最终走向反对现代性,即墨西哥诗人帕斯所说现代性不断地“自己反对自己的传统”。
在这种现代性的背景下讨论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也就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就是建立在启蒙运动开启的理性化和世俗化的基础之上,如果质疑这些政治理性和世俗价值,那么就动摇了合法性的根基,或者说对现代政治失去情感和信仰。这正是现代政治面临的困境。非理性的政治和天国的政治已不具有合法性,这表明政治不会后退回去,人们要求的是更高级的合法性,笔者的直觉是这种合法性不是来自于统治者,而是来自于被统治者。被统治者统治自身的合法性,乃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约束自己。这其实也是现代民主要解决的问题。
引文注释
(美)阿尔蒙德(Almond,.),(美)维 巴(Verba,S.)著 马殿君等译. 公民文化 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M]. 浙江人民出版社, xxx.
塔尔科特·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M].xxx出版社,1988.
(德国)马克斯·韦伯著 阎克文译.经济与社会[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曹沛霖,陈明明,唐亚林主编.比较政治制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8-62.
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xxx:206.
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现代性的哲学话语.[M]译林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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