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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公诉词范文(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22-11-14 13:39:15阅读量:367

故意杀人罪公诉词范文 第一篇

我国自古便有“弑父之仇,不共戴天”这类说法。故意杀人罪更像是套给被告人与被害人后代的一把枷锁,结合当地民俗,不排除被告人、被害人的亲属后代会因“报仇”而引发不必要的冲突。故意伤害罪可以弱化杀人这两个字可能带来的、引发的其他不良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望合议庭对此予以考量。

最后,再次对被告人一时冲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示深深的遗憾。同时应该看到的是,被告人除了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等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处以较之原审更轻的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人生宝贵,比起无期徒刑的遥遥无期,有期徒刑更能给人以希望,相信之后牢中的改造可以让被告人改过自新,好过遥遥不可终日的完全失去自由。被告人岁数不大,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更有利于其回报社会和他的家庭,更有利于实现其人身价值。同时,再次沉痛哀悼被害人,辩护人必须为被告人做轻罪、无罪辩护,前述部分辩护意见依据源于一审,绝非辩护人为了达到目的而对逝者不敬。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以下无正文)

来自:激扬文字>《杀人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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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公诉词范文 第二篇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xxx、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公诉词范文 第三篇

纵观整个事件的发生进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犯罪名应为符合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虽说二犯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均一致,但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拥有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从客观方面而言,故意杀人罪表现为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罪表现为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了他人死亡,行为人(被告人)对于他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产生应当持过失,区别于故意杀人罪中对死亡结果的故意(不论是直接故意亦或间接故意)。本案中,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口角上升到互殴以至于发生惨剧,而一般认为“互殴”所持的故意为伤害他人身体——不然便应称之为“决斗”。

其次从主观方面而言,据被告人陈述,主观上持有的是争强好胜、肆意挑衅、起哄闹事的心态,购买刀具是因为被告人身材较之被害人偏瘦弱,出于防范的目的,并非蓄谋策划杀人,符合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至于原审法院所言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所谓的希望或放任态度,无法与被告人的行为相映照,缺乏事实依据。

故意杀人罪公诉词范文 第四篇

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故意杀人罪虽然是最严重、最恶劣的犯罪之一,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偶发所实施的犯罪,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的确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本案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肢体冲突升级引发的纠纷,被害人有着明显的过错。被告人虽然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这种犯罪毕竟不同于故意实施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过程中,为达到其它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的对象上讲是特定的,从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也充分说明其偶发的性质,从被告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态度方面来看,被告人没有刻意的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主动归案自首,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追悔。所有这些,较之那些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无端杀人行为,或者杀人后毁尸、破坏现场、逃避侦查等等行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稍轻。

故意杀人罪公诉词范文 第五篇

被害人张某某在遇害时刚年满十一岁。十月怀胎、十年养育,作为母亲更应当对其间的艰辛与不易深有体会。而当孩子逐渐成长的时候,陈某某却因为自己丧失了对生活的希望而剥夺了孩子的生命,同样也剥夺了原本属于孩子的、有无限可能的未来。被告人陈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依法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从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来看,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稳定,属于坦白,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请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人:林鹂

2020年3月10日当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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