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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内部调控措施案例范文5篇
游客内部调控措施案例范文 第一篇
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
(2022年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xxx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xxx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提高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xxx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旅游客运车辆运送旅游观光的旅游者且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客运方式。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旅游、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
第五条 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保持旅游客运供求的平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旅游客运市场需求,确定和调整本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
在确定和调整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额度,遵循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有利于提升旅游客运车辆档次和改善车型结构的原则,合理配置道路旅游客运资源。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经济特区内的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六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
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车辆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gb/t26359)的相关规定;
道路旅游客运车辆数量在五十辆以上、客位三百五十个以上,但定线旅游客运除外;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且驾驶人员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范围,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二人,且其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
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三人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决定实施之前已经依法批准在本辖区内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可以在原批准期限内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审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
第九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四到八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根据车辆技术和类型等级等因素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客运经营。
旅行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承租人)不得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从事旅游活动。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转包经营。
禁止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业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暂停、终止旅游客运业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经批准暂停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十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交回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批准终止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七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旅游客运业务,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
第十三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经营:
(一)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二)设立统一银行账户、统一收支管理、统一成本核算、统一缴纳税费;
(三)依法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游客内部调控措施案例范文 第二篇
旅游景区游客服务管理制度:总则
1、为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景区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本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3、景区的发展应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建文明、和谐旅游景区,强化以人为本的宗旨,利用旅游景点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旅游景区所在地政府在编制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景区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5、景区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自主经营。景区应接受所在地旅*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服从旅*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景区应向所在地政府的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宗教等有关部门经常报告工作,取得上述部门的支持,配合旅*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各项工作。
6、旅游景区应按照国家旅*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要求,推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
7、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8、旅游服务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9、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0、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县级以上旅*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旅*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对旅游景区的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2、旅游景区对导游人员及景区内的游乐项目、餐饮、商品等从业人员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13、景区的工作人员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制度。
游客内部调控措施案例范文 第三篇
景区游客满意度调查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优化旅游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我景区对前来游览的游客信息及意见进行收集分析处理,以便发现景区也已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并将统计、调查、分析形成报告存档。作为我景区制定新策略的依据和参考。
调查对象:前来游览或游览过的游客。
调查方式:对游客随机发放问卷
调查频次:景区每年做1-2次游客满意调查。
调查地点:景区入口和景区游客休息中心,在景区设立满意调查回收箱,由游客中心工作人员回收问卷。
调查内容:讲解服务水平、讲解服务态度(待客服务质量)、景区环境卫生、景区旅游秩序(安全保障、景观保护、景观设施,路标指示)、导游是否索要小费等。
统计方法:每次问卷60―80张,回收率不少于70%方可进行统计。调查指标系数如下:
调查项目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讲解服务
服务态度
环境卫生
旅游秩序
导游是否
索要小费
是□否□
注:本制度由办公室指定并予以严格执行,调查统计后所得数据交给办公室记录、分析、总结。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依据。
游客内部调控措施案例范文 第四篇
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xxx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
xxx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xxx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
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
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修改(2022年5月14日)
新修改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5月14日正式公布。
第六条修改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第五款由“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修改为“参与赌博、色情、xxx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第六款“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修改为“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修改后的暂行办法还增加了“xxx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作为第七款。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实施【2】
游客内部调控措施案例范文 第五篇
旅游景区特殊游客服务管理制度
1总则
对特殊游客(老人、幼儿、残疾人等)提供个性化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对上述特殊人群提供必要的服务及代邮、寻人及预约、送票等必要的服务。
2职责
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专用通道、残疾人专用便池及特殊标识的设计安装。
场务管理部门负责为残疾人、老人、幼儿提供轮椅或婴儿车服务。
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为残疾人提供检票及按规定给老人、幼儿放行,提供预约送票服务并负责景区寻人服务。
营销部门负责旅游工艺品的代邮服务。
其他部门负责特殊游客的相关接待和服务。
3工作程序
为残疾人、老人、幼儿提供的服务
设施景区入口和出口设有残疾人专用通道,场务管理部门应在景区内外设立相应的标识;景区卫生间内应有防滑设施,以防老年人滑倒。
检票市场管理部门的检票员应主动热情为残疾人检票,并引导其使用残疾人通道;服务中应文明礼貌,禁止使用歧视性语言;贯彻政府有关敬老爱老政策,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在验明身份证或有关证件后,给予免票放行;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为残疾人、老人检票的同时,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提供轮椅、婴儿车服务景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准备轮椅和婴儿车为残疾人和带小孩的游客服务;轮椅及婴儿车的借用或租用手续应方便游客;游客交还车辆时,服务人员在办好手续后,检查车辆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立即送修理部修理。
寻人服务
景区广播室应为游客提供广播寻人服务。
景区员工遇到寻人的游客时,应主动协助游客联系景区广播站,通知广播找人。
景区广播站在播送寻人通知时,应用普通话广播,广播次数不少于三遍。
预约送票服务
送票是对特殊团体提供的服务。
市场管理部门在接到特殊游客的预约时,应根据其要求,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并将该计划发送到有关部门。
接待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准备租用哪些游览设施;e.定餐情况;f.有无特殊要求等。
各有关部门根据接待计划,事先安排好各自的工作,保证接待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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