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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精选12篇)

发布时间:2022-12-14 19:08:25阅读量:206

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 第一篇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均系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生。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当日,张某某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报复王某某。后经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调解解决了此事。4月22日,张某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处分会影响其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某某四处扩散此事所致,遂对王某某怀恨在心,再次起意持刀报复王某某。次日,张某某携带弹簧刀在该校实习基地操场找到王某某,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其间,张某某持弹簧刀划刺王某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刺破王某某的肝门静脉及肝固有动脉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后该职业学校向被害人家属给付了一定数额的抚慰款。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父母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并撤回对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附带民事部分起诉。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矛盾升级引发的校园暴力案件。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自尊心、好胜心明显增强,成长中常会遇到同学矛盾、学业受阻等各种压力和挫折,且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教育,心理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暴力倾向,直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前一周曾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当时经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已调解解决此事。后张某某因得知学校要对其处分,遂对被害人产生嫉恨,持刀报复并致被害人死亡。本案反映出当前一些未成年人面临人际冲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通过合理方式反映情况,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反而习惯性地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本案也暴露出当前一些家长、学校过度强调传统学科知识的灌输,忽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等现实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本案中,不论是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还是在张某某得知学校将对其进行处分后,学校和家庭均未对两名未成年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和干预,未能有效避免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这也是本案值得警示的一个教训。在一审中,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张某某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冲动,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为更加有针对性地教育和矫治犯罪未成年人,二审法院在宣判后专门为张某某聘请了心理专家,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取得了一定效果。

【案例二】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2年3月8日,被告人焦某在北京市某科技学校内因琐事与赵某、修某某(殁年16岁)发生口角,并约定殴斗。被告人何某某得知后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将其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刀提供给焦某。后焦某在该校男厕所内与赵某、修某某等人互殴过程中,持刀刺击修某某的颈左侧,伤及左侧颈总动脉,致修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焦某、何某某、刘某某作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认了犯罪事实。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被告人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发觉的情况下,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对被告人焦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三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高中学生因矛盾处理不当,争强斗狠、冲动犯罪引起的严重校园暴力案件。被告人焦某与同学仅仅因琐事发生口角,就约定殴斗,并造成一名未成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惨剧的发生对于当前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具有深刻的警醒作用。一是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导致激情犯罪频发。中学生正值青春期,好奇心、表现欲望强烈,做事不计后果,与同学发生摩擦时,往往拉帮结伙约架、逞强斗狠,因冲动而发生的暴力犯罪屡见不鲜。二是青少年法律意识亟待提高。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并没有实际参与殴斗,而是为他人拿取犯罪工具,但同样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都像刘某某一样,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不参与殴斗就不是犯罪,导致一些日常表现良好的学生因哥们儿义气站脚助威而误入歧途,断送了美好青春。三是学校法制教育管理不到位。有的学校忽视对学生法律意识以及行为操守的培养,思想品德教育阵地长期缺位,使社会不良思想、习惯趁虚而入,导致学生在处理同学间的矛盾时习惯采用暴力的手段和方式,结果酿成不该发生的悲剧。

【案例三】陈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校学生。2014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校外停车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后陈某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打开后扔向张某,刺中张某的左胸部,造成张某被伤及左肺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陈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于当日归案。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陈某并非持刀直接刺扎被害人,相较于持械直接伤害他人的故意伤害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故依法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张某近亲属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矛盾升级引发的校园周边暴力案件。未成年人的身心处于成长期,在认为他人行为侵犯“自尊”时,容易做出过激反应。本案相关证人证言证实,陈某与张某本系朋友,案发前张某正在打篮球,因陈某等人当众称呼自己侮辱性外号而恼怒,双方因此发生拳脚争执,在打斗过程中,陈某掏出衣兜中的折叠水果刀抛向张某,结果刺中张某胸部致其死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委托司法社工对陈某开展社会调查,法院了解到陈某于2006年自云南老家来北京与父母一起生活,在校学习成绩良好,是班里的卫生委员,从没有过打架的现象,是老师和同学眼中不错的孩子。如果陈某与张某相互争执时能够多些宽容和谅解,也许就不会造成悲剧的发生。本案的发生也提醒家长、学校和社会:一是应当重视未成年人良好心态和人格的塑型,要通过适当的挫折教育,让未成年人学会理智对待和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甚至冲突,要通过日常引导,让他们学会使用非暴力的、理性的方法解决问题;二是应当重视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要通过形式多样、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制宣讲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提高是非分辨能力,学会运用法制思维思考和处理问题;三是家长、学校在重视未成年人智育、强调传统学科知识的灌输的同时,还应当重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

【案例四】苏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均在北京市某艺术培训学校培训。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该校中心食堂排队打饭时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二人至食堂门外草坪上发生互殴,期间,苏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何某某刺击,造成何某某因单刃刺器刺伤颈部,伤及右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苏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亲属和被害人何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何某某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苏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苏某某予以谅解。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因琐事即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互殴,期间苏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扎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苏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苏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具体情节,依法对苏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培训机构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培训机构不同于常规的学校,主要致力于培养学生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学生流动性较强,培训时间较短,学生之间沟通和互动机会较少。本案被告人苏某某、被害人何某某均为非京籍高三在校生,案发时均面临较大升学压力,属于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关键时期,思想、心理尚不完全成熟,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在生活、学习环境发生变化后,他们的思想与行为极易产生偏差,更加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关注。本案中,双方仅因排队问题发生冲突,互不相让,在不良情绪及学业压力的支配下做出过激的行为,反映出家长、培训机构片面重视学业、忽视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的现实情况。法院在办理案件中还了解到,案发时其他同学围观了二人打架的过程,但并未及时劝阻和制止,甚至还有起哄的情形;所在培训学校也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对学生在校期间随身携带刀具的情况未予重视,且没有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直到被害人被扎刺后才仅有一名老师来到现场。当前,学生培训机构数量较多,其作为特殊的教学场所,理应像普通的全日制学校一样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及时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通过有效途径帮助产生矛盾的学生疏导情绪,或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共同化解潜在的暴力隐患。为更好地感化、挽救被告人,审理本案的法院向苏某某附送了“法官寄语”,对其犯罪行为和应吸取的教训予以警戒提示,对其今后改造和成长寄予期望。

【案例五】王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腰背部穿刺伤,伤口长约3厘米,深约8厘米,竖脊肌部分断裂”,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构成轻微伤(偏重)。嗣后,被告人王某又在北京某大学南门附近,无故殴打李某某、肖某、夏某某、寇某、顾某等人,造成李某某“左肩、左肘软组织挫伤”。被告人王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余元。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因校园矛盾引发,两名在校学生发生纠纷后,试图通过“约架”的方式请社会人员帮忙解决。在此过程中,社会人员王某在上课期间闯入教室将学生带出学校,并在学校门口无故将其他学生扎伤。本案反映出校园安保制度缺乏落实、学生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被告人王某等社会人员进出该职业高中时,门岗处无保安人员核实身份、查验证件、登记信息,致使被告人王某可随意进入校园滋事。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同学得知社会人员入校滋事以后,并未意识到潜在的人身危险,也未向学校报告,最后造成被扎伤的后果。案件审结后,法官还专程前往该校了解校园安全制度及安保措施。调查发现,校园门岗虽有两名保安人员,但无人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查验、登记。可见,此次事件并未引起学校足够的重视,安保制度仍未有效落实。此外,法官还了解到,该校4个校区、2000余名在校生仅配备13名保安,保安人员的数量明显不足,且人员流动性较大,稳定性差,常出现工作时间较短即辞职的现象。针对上述问题,该区法院专门向区教委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区教委协调各方,确保各学校配备充足的保安人员,保障校园安保人员的稳定性;推进校园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在校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上述建议受到区教委的高度重视,回函表示已健全该区教育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全方位监控校园安全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学校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

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 第二篇

关于对计量科驻新选站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计量科驻新选站原站长单永文,计量员张秋玉、秦奎英,在20xx年驻新选厂负责煤泥洗矸销售计量监督工作期间,组织纪律性松懈,工作责任心差,不能严格遵守计量监督工作守则,造成了严重的煤泥跑量事故,给集团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给选煤处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该事件的严重性,为教育违纪人员,警示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同志,提高全员工作积极性。本着冶病救人的原则,经选煤处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有关人员以下处理:1、单永文身为计量站长,不能以身作则,干好本职工作。无视组织纪律,违反计量监督工作守则,对造成煤泥跑量事故,负主要责任。即日起免去站长职务,罚款三千元,调离计量工作岗位,停职反省后,再另行安排。2、张秋玉、秦奎英身为计量监督人员,不能严守计量监督工作守则,工作期间严重失职造成煤泥跑量,丧失了计量监督的应有作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即日起调离计量工作岗位,罚款贰仟元,待停职反省后另行安排。3、计量科科长尹士坤,对该事故负有管理不善、严重失查的责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观后效。希望选煤处全体同志引以为戒,从该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工作责任心,努力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如再有因工作责任心差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给选煤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从重处罚。

七煤公司选煤处

20xx年11月8日

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 第三篇

各船舶、机关:

刘,男,现任“中建xx102”船长职务;王,男,现任“中建xx102”大副职务;,男,现任“中建”船长职务;李,男,现任“中建”大副职务。

主要事实经过:

1、20xx年5月21日,“中建xx102”在晚上施工结束后,刘提出夜餐,在此过程中刘容留李、吊车司机朱在其船上喝酒,喝酒结束后朱酒后寻衅滋事,刘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中建xx102”部分船员无法正常休息和工作。

2、20xx年6月24日,“中建xx102”在与“中建”工作配合中因“中建”舵效失灵,导致“中建xx102”船舶失控,在此过程中刘、二人在高频对话中工作态度极其恶劣,而后王在高频对话中与对骂,且有动手行为,被其他船员及时制止。

处理决定:

鉴于上述事实经过,刘等四名同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中建筑港船(20xx)2号>文件》、《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

1、对刘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20xx元;

2、对王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20xx元;

3、对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

4、对李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四名同志的罚款自发文之日起,次月在其工资中相应扣罚。希望广大船员、机关干部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深刻教训。对屡教不改、明知故犯、视安全为儿戏的违章行为公司将严肃查处。

x年xx月xx日

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 第四篇

5月6日下午,多名男子在露天公厕内殴打学生的视频通过微博发布后迅速发酵,引发热议。

视频时长2分14秒,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黑色夹克的男生被多名男子围殴。打人者除用脚踢踹学生头部外,一白衣男子将该学生头按进公厕粪坑,然后踩上学生背部,不断用脚将对方的头往粪坑里踩,过程持续40余秒。待该男生爬起后,另一男子用手抽打他后脑,要求他“脸朝上笑一个”,“笑好看点”。

被围殴的男生左脸淌血,脸上有多处擦伤并沾有污秽物,其他男子除全程欢呼雀跃外,还追问关于某“初一女生”的事情。

校园暴力事件案例篇2

延安吴起县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6名高二女生持刀威逼5名学妹脱光衣服集体xxx。6名涉案女生现已被当地警方刑拘。高中女生逼学妹脱衣,校园暴力事件值得警惕。

如此骇人听闻的场景实在触目惊心,尤其是当这种下流无耻的暴行发生在一群高中女生身上,让人不得不质疑当今的校园里到底潜藏着多少黑暗?当今的教育到底培养了些什么未来?人们原本早已经对媒体不断曝光出来的林林总总之校长老师们xxxxxx女生甚至幼女恶劣事件深感震惊和不安,但始终宁愿相信这只是少数害群之马,始终相信学校的德育教育上能够彰显出社会正能量;但当我们再一次看到发生在革命圣地延安的校园内如此卑劣下流女生丑闻,恐怕大多数读者都会陷入迷茫不解,黑社会也不过如此,何况女生、何况高中女生?

校园暴力事件案例篇3

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 第五篇

公司各单位:

现将加工厂员工违纪一事处理如下:

一、违纪事实

20xx年6月16日下午16:10分左右,加工厂员工佟利峰在已知因特殊原因不能从中厂门进出的规定,为了方便,在保卫人员劝阻的情况下,依然强行从中厂门出厂,期间有拉扯、倒地等对立现象发生,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

二、责任认定

在发生特殊紧急事件的情况下,公司领导为了保证员工的安全,决定中厂门暂时停止进出;加工厂员工佟利峰在已知此规定的情况下,仍不顾劝阻,强行从中厂门出厂,给公司保卫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在公司内部形成了不良影响,属违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处理决定

依据公司《20xx年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综合管理考核细则第二条第二项“违反程序或岗位职责,造成一定后果,按B类标准考核”之规定:

扣罚加工厂员工佟利峰500元。

四、公司要求

各单位在公司整体经济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要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引导员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以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大局为重,以厂为家,团结一致,把公司的各项工作做好、做到位,这既是方大炭素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更是我们大部分员工生活保障的需要。

此决定

年六月二十三日

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 第六篇

5月6日中午,二年二班孙*,找本班候,二年三班姜、二年五班韩*,到小学打架,对学校在社会上的声誉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严肃校纪,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几名同学以下处分:

孙*:聚众闹事,并动手打架,给予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停课一周处分。

候:虽没动手打架,但帮忙找人,且屡犯校规,已经通知家长,自动退学。

姜、韩*:虽然因为没不开情面而去,且去后能够拉架,但去了,就说明有打架倾向,并对学校声誉已经造成影响,给予两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同学们,打架打到小学,是我校有史以来第一次,不仅个人应该感到无限耻辱,更应该知道,这是培养我们,教育我们的老师、学校的耻辱,同时影响到了我们*镇两个教育部门的友好往来,我希望,这是最后一次,以后,再有到小学、高中惹事生非的,一律严惩。

*中学校委会

20xx年5月13日

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 第七篇

各中心学校,局直各学校(单位),各民办院校:

今年以来,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多措并举,狠抓师德师风建设,教风、校风、学风得到不断提升。但仍有少数学校和教师无视纪律,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将近期查处的两起案件的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1.彭,女,1969年7月出生,xx市实验小学教师;熊,女,1966年8月出生,xx市实验小学教师;曾,女,1970年9月出生,xx市实验小学教师。

20xx年6月12日下午6时许,市纪委,市教育局巡查组在原建设银行办公楼二楼及单元楼一楼发现3名教师违规组织学生补课,并现场拍摄取证。经查,市实验小学六(7)班数学教师彭和六(6)班语文教师熊,组织22名学生,分成二个班,在原建设银行办公楼二楼补课。其中15人是彭xx班里学生、7人是熊xx班里学生,每生每月收费400元;市实验小学六(5)班数学教师曾组织7名学生在原建设银行单元楼一楼补课。其中5人是曾xx班里学生,每生每月收费400元。

彭、熊、曾身为国家教师,违规组织学生补课,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彭、熊、曾三人行政记过处分,扣发20xx年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责令实验小学将该三人20xx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并对市实验小学全市通报批评。

2.鲁,男,1963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1982年7月参加工作,xx市经济开发区小学教师。

20xx年6月2日,经济开发区小学三(3)班数学教师鲁在班上向学生推荐了三本教辅资料,要求学生自愿到书店购买。经查,至6月9日,三(3)班大部分学生已经购买。鲁身为国家教师,其行为违反了教育部、xxx、国家发改委、xxx纠风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七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鲁行政记过处分。

各地各校一定要从上述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将此通报传达到每个教师,同时,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市教育局“暑期病”专项预防整治实施方案》,与全体教师签订《教师暑期遵规守纪承诺书》,认真开展师德师风整训,教育全体教职工遵规守纪。今后如发现类似问题,将对责任者从严处罚,并实行“一案双查”,追究所在学校领导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 第八篇

各驾培机构:

近段时间来,针对我市驾培市场出现个别教练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教学行为不规范等违规违纪现象,我处高度重视,通过调查核实,现对许等47名违规违纪教练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许等41名教练员(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存在不按规定计时刷卡培训及不随车教学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许等41名教练员通报批评,并脱产参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3天。

二、驾校教练员邓使用报废车辆从事教学活动,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规定,暂停其教练员资格6个月,脱产参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三天,并抄告公安交警部门。

三、驾校教练员何、苏驾校教练员侯存在不按教学大纲施教、不文明教学及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引起学员反复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报请省运管局同意注销其教练员证件。

四、驾校教练员邓、,驾校教练员方存在收受学员过关好处费、参与考试舞弊等违法行为(具体情况见附件二),按照《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报请省运管局同意注销邓、方教练员证件。

希望全体教练员引以为戒,切实提高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全面规范教学行为。全市各驾校要加强对所属教练员的管理,严禁教练员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今后,市处将不定期的对教练员教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教学培训过程中有不文明教学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查实后一律吊销其教练员证,对学员投诉多、管理不力的驾校将予以停业整顿。

特此通报。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xx年10月14日

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 第九篇

我公司员工在原担任领班期间(兼管仓库工具),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司财物,对工具疏于治理,没有履行正常的出入仓手续,造成绿篱剪和禾镰等一批工具遗失,已难以追回,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鉴于其已严重失职,公司于20xx年9月17日免去其领班职务,并给予一次改正机会,重新安排岗位工作。

在20xx年8月16日办理工具交接手续时,未按要求当场办理书面移交记录和签名确认手续,在以后公司多次派人要求其补签移交手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合理的情况下,其本人仍态度生硬,不予合作,不珍惜公司给予的改正机会,找借口推卸责任,不想承担相应的责任,拒不签名确认已移交的工具,同时拒绝签名领取七月份工资,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在员工中造成不良的影响。为严厉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员工守则的顺利实施,公司经研究后,决定对作出如下处理:

一、立即辞退。根据本公司员工守则第四章第二条第1节第4小节和第10小节的规定,从20xx年11月25日起辞退该员工,工资结算至20xx年11月24日止。

二、赔偿损失。根据本公司员工守则第四章第二条第4节第2小节的规定,按应承担的责任赔偿因失职丢失工具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两天内办妥离职手续。限于11月25-26日两天内办妥有关离职手续,交回经手签名领取的工具、考勤卡和员工守则,再结算工资。逾期将不再办理。希各员工引以为戒,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工作机会,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花木公司

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 第十篇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女性化趋势,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下面,列举几起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请各班认真宣讲,让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

案例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朱某某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4.刘某某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指使无业青年主父笑某、文某教训这名同学。笑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笑某、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笑某、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

典型意义: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被告人笑某、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

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 第十一篇

关于给予许XX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继续教育学院夜大教育部许XX同学,该生于20xx年9月4日在校图书馆看书时,将三本图书书脊、封底两处书标以及底页的条形码撕去,意图将三本图书带出图书馆。在经过图书馆门禁时,警报器发出鸣响,保安按照检查程序检查发现许XX同学没有为三本图书办理借阅手续并已将图书的部分标识去除,企图蒙混过关。事发后,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夜大教育部均对许XX同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评教育,许XX同学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做出了较为深刻的书面检查。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四节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四款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许XX同学记过处分,并按照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许XX同学如果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申请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并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

20xx年9月13日

学生寻衅滋事通报范文 第十二篇

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本安静宁和的校园这块净土上,现在也接二连三地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因此校园安全已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导致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一些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是非不分,从而引发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

青少年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正处于发育阶段,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和因素的影响。因此,校园安全并不是哪一个学校领导或少数教师的管理能够简单的完成的,必须要依靠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大家共同努力,为我们的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给他们一个和谐、舒适、快乐的校园。下面用具体案例来分析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在制止校园暴力事件,防止学生伤害事故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一、具体案例:

2011年9月某日,在某校的大门口外50米拐角处,高二某班詹某同学伙同本班5名同学对高一某班李某进行群殴,致使李某门牙脱落2颗,身体多处受伤住院。后经学校政教处调查,两位同学的矛盾源于当天中午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其中李某同学插队,詹某同学上前制止,李某同学不听劝告,两人在食堂内发生了口角。詹某回到班上以后,将事情告诉班上的其他几位男生,大家商议之后,决定在下午放学的时候在校门口堵住李某同学,好好教训他一顿。因此导致詹某等五位学生群殴李某学生暴力事件的发生。事后学校邀请詹某、李某及另外五位参与打架的学生家长到校,经过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詹某应负主要责任,承担50%的医药费,其他五位学生负次要责任,共同承担50%的医药费。参与打架的学生经过学校和家长的教育,都表示承认错误,学校根据当事学生的责任大小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案例分析:

1、从学生自身角度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

詹某李某等学生在校属于经常违纪违规的学生,他们缺乏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校园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我们都知道,青少年正处于心理上、生理上的发育阶段,对挫折的承受能力低,情绪情感不稳定,很容易采取一些非常过激的行为。他们又常常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能考虑他人的需要。同时,每个成员个体的身份意识被团体成员的身份意识弱化,心理健康教育缺位,来自同伴或团体的压力往往也就成为了青少年陷入暴力等不良行为的重要因素。

2、从家庭的角度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

詹某父母离异,跟着父亲生活,父亲忙于生计对孩子疏于管教。且在其家中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幼小的心灵很早就蒙上阴影。詹某从小缺少父爱、母爱,其性格孤僻、偏执,难以承受挫折和打击,遇事好冲动、走极端,喜欢用暴力来解决问题。

李某则是家中的独生子,家庭经济条件优越,其父母过分溺爱孩子,使他从小娇生惯养。家长对他缺乏责任、义务和爱心等方面的教育,导致他是非不分,以自我为中心,性格上自私、冷酷。

3、从学校的角度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

“成绩唯一论”,“唯分数论” 依然主导着学校的教学目标。由于青少年学生的性格,能力及兴趣爱好各不相同,仅仅以“成绩论英雄”的教育模式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本性,应试教育使得这些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常常不被人重视甚至被人歧视。如此案例的詹某、李某两位同学成绩都不尽人意、厌学、不求上进,所以他们上课不听讲、不做作业,甚至打架、寻衅滋事,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4、从社会和谐程度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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