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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典型案例范文(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22-12-28 13:35:05阅读量:734

公司分立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一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转让股权的,应履行将转让事项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等义务。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因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若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司分立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二篇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纠纷属于多发的公司诉讼类型,其主要争议点包括股东身份条件认定、前置程序行使、原始凭证查阅、不正当目的认定、查阅行权方式等问题。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工具性权利,也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并据此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基础,对于正当的股东知情权,应依法予以保护。

公司分立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三篇

《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并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的决议作为授权基础。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则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订立合同时债权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公司分立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四篇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从该条规定可知,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间,应从任职之时开始,在离职之时结束;行为表现方式为利用职务便利、篡夺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行为后果是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另应注意,因公民具有劳动的权利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不得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经营同类业务。

公司分立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五篇

一是“怠于履行义务”。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但股东已经举证证明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

二是具有因果关系,“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债权人以本条第二款规定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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