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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案件笔录范文(精选7篇)
医疗保险案件笔录范文 第一篇
(受移送公安机关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填写案件名称,规范表述为“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等以及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罪名和触犯的刑法条文)。根据《xxx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移送你局依法查处。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你局如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请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本机关,退回有关案卷材料。
附有关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2.涉案物品清单;
3.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27
****医疗保障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
调查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调查人:、
案发经过:
当事人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当事人意见:
处罚依据:
处罚建议:
调查人签名: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28
****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立案案号
案由
案发地
当
事
人
个
人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医疗保险案件笔录范文 第二篇
1. 行政检查
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本机关无权管辖的案件线索,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也应使用《案件移送函》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使用《行政指导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被检查人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寻求救济的途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1)未履行医疗保险法定职责的;(2)未将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等医疗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5)有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2. 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经法制审核。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是较大数额罚款和解除协议。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表》、《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材料一并提交至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清楚、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按规定移送。法制机构应提出审核意见,将《法制审核意见表》和相关材料一并交还办案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在收到《法制审核意见表》之后,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医疗保障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经调查证实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的,应载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中,除了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之外,还可能涉及追回医保基金。例如,对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情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保部门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应说明应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的金额,以及对欺诈骗保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罚款的具体金额。
常见的违法情形及对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表所示:
违法情形
文书内容
法律依据
欺诈骗保
退回骗取的保险金,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的
追回医保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保登记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
责令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中,发现本机关无权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制作《案件移送函》,将案件卷宗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医疗保障局
案件处理呈报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所在单位
单位地址
家庭住址
医疗保险案件笔录范文 第三篇
飞行检查组在检查完成后,应当提交《飞行检查报告》,包括飞行检查工作情况、被检查单位工作概况及总体评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检查意见等。飞行检查期间,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已经整改的,《飞行检查报告》中应包括有关整改内容。《飞行检查报告》的内容应严格保密。
飞行检查组完成检查后,应向国家医保局提交飞行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地区医保部门及时移交检查结论证明材料、电子数据。被检查地区医保部门督促被检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医疗保障局
检查项目: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被查单位名称: 被查单位负责人:
检查部门名称: 检查部门负责人:
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主查人:
飞行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事实梳理:
被检查地区主要医保管理政策、制度概述:
被查单位工作概况及评价: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检查建议:
检查组组长签名:
报告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障部门内部文书。
(二)《飞行检查报告》用于医疗保障部门飞行检查组在检查完成后,撰写的书面总结报告,包括飞行检查工作情况、被检查单位工作概况及总体评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检查意见等。
二、文书内容
(一)有医疗保障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二)有飞行检查工作基本情况,包括飞行检查方案、人员分工以及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目标的完成情况等。
(三)被检查地区主要医保管理政策、制度概述。
(四)有被查单位的工作概况及总体评价。
(五)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被查地区的医保管理规定),以及对事实的定性评价。
(六)有检查建议,可能的检查建议包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提请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转入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
(七)有检查组组长签名。
(八)有报告完成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飞行检查期间,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已经整改的,检查报告中应包括有关整改内容
(二)本报告属于内部运转的专用文书,报告的资料来源于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财务信息及有关档案,必须严格保密。
医疗保险案件笔录范文 第四篇
3.询问通知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现场勘验图
6.现场照片及说明
7.调查(询问)笔录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9.授权委托书
10.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11.抽样取证通知书
12.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3.鉴定(检验)委托书
14.鉴定(检验)期限告知书
15.鉴定(检验)意见告知书
1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7.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8.查封(扣押)决定书
19.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20.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21.案件审核记录
22.责令改正通知书
23.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
24.案件移送函
25.案件移交函
2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医疗保险案件笔录范文 第五篇
鉴于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阶段与行政检查的实施阶段所用的执法文书一致,本部分不再对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使用的文书进行分述。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用人单位和个人等。鉴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医疗保障行政检查通常不事先通知,而是在检查时现场向被检查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需要被检查人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说明调查或检查事项和依据,并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于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调查单位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执法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执法人员有权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等原因确需检查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通知被检查人负责人到场,并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涉及清点涉案财物的,应制作涉案物品清单,作为现场检查笔录的附件。找不到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载明情况,并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在调查或检查中需要调取与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作为证据的,执法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在调取证据材料时应当使用《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和《取证单》,以确保所取得证据的法律效力。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但需说明原件存放于何处,并在《电子数据调取制作登记表》中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在收集证据时,对于需要鉴定、检验的专门事项,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在委托时应使用《鉴定委托书》。需要当事人配合鉴定、检验的,应当使用《鉴定通知书》来通知当事人,鉴定、检验结论应当使用《鉴定结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其他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收到协助调查函的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将《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证据移交给提出协助调查请求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助调查请求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1)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2)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4)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5)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决定终止案件调查的,应向当事人送达《中止调查通知书》。
当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恢复调查通知书》,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对于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取证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来源、调查经过以及采取行政措施的情况;(3)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4)违法行为的性质;(5)处理意见及依据;(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作情况、被检查人基本工作情况及总体评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等。
湛河区医疗保障局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医疗保险案件笔录范文 第六篇
医保当罚字〔20××〕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或住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在 (违法地点)
因 (行为方式) 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依据名称条款)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条款) ,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场收缴。
□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收款银行:,
户名: 账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医疗保障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医疗保障局
(公章)
年 月 日
处罚地点: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障部门外部文书。
(二)适用于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文书内容
(一)有医疗保障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文号。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当事人为个人的,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三)有违法行为信息,如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
(四)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听取了陈述、申辩的,应勾选“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勾选“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五)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写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条款序号;有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种类和幅度信息。根据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勾选“警告”和/或“罚款”。
(六)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信息。当场收缴的,应勾选“当场收缴”。非当场收缴的,应勾选另一种履行方式。
(七)有医疗保障部门公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不能因简易程序案件案情简单,而在没有取得违法证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据此,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领域中,常见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可能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
四、参考文书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说明
×××医疗保障局
医保移字〔20××〕第 号
一案/违法线索,在调查中发现,根据规定,现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
特此移送。案件查处结果请及时函告本机关。
附件:证据材料
联系人:
医疗保险案件笔录范文 第七篇
(受移送机关的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等),故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根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特此移送。案件查处结果请及时函告本机关。
附有关材料:
1.
2.
3.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25
****医疗保障局
案件移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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