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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精选13篇)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一篇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如果债务人能够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和解方式终结破产程序,不失为各方当事人共赢的结局,但司法实践中,破产企业因此本身债务问题和经营困境,能够与债务人自行和解并终结破产程序的难度极大,往往均需要通过重整程序予以实现与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和解。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二篇
恒大的理财产品,本质上属于什么?
根据其产品名称,如“恒中展瑞HZZR112205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来看,其比较符合“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上简称定融工具,特点为:非公开,即只能是私下协议;定向,即特定对象,一对一。根据《关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登记结算业务的公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特指在银行间市场面向机构投资者所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恒中展瑞使用了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名称,但却不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而且面向的是个人投资者,这完全是在滥用或混淆概念。
比较扎心的是,金融产品一般具有底层资产。但恒中展瑞这款产品其实根本没有底层资产,其实质不过是一纸借贷协,也就是投资者个人向融资方出借了几十上百万元。而且这一借贷没有物的担保,有的只是融资方的纯信用,以及恒大财富的差额补足承诺。这样连理财都称不上!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三篇
民事起诉状
被告六: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T09Q6U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隐寓轩7幢502室,法定代表人:方晨,13777551768。
诉讼请求:
1. 请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元;
2. 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元及违约金元;
3. 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就原告上述本金、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请求被告六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原告承担350000元(按70万本金的50%计算)的赔偿责任;
5. 请求六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
上述金额合计元。
事实及理由:
被告三于2020年5月及6月向原告推销其理财产品,承诺其理财产品由世界500强中国恒大集团担保,无任何风险。经被告一多次推销,出于对恒大集团的信任,原告于2020年7月8日与被告一签署了《“恒安旅乐182495”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称“认购协议”),并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告一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了人民币70万元,约定起息日为2020年7月31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8日,年化利率为8%,到期后一次性兑付本金及利息。若到期不能兑付,则由被告二作为保证人,在不能兑付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差额补足责任。2021年9月8日到期后,被告一至今并未按约返还原告的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二也未履行差额补足责任,被告六亦没有按约履行监督职责,也没有代原告向被告一追索欠款及利息。原告向被告一及被告二主张债权,但均未获回复。
原告认为:
1.被告一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在合同到期后,未能按约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除立即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外,还应当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元(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支付违约金元(逾期满30天的,按应付未付金额20%的计算违约金)。
2.被告二作为保证人,在被告一违约时,应当按约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就被告一所欠原告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等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三作为承销人,在向原告推销理财产品时,违反规定,承诺有恒大集团作为担保,到期若不能兑付,由恒大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无任何风险,放心购买。其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应当就被告一所欠原告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等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六作为受托管理人,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其未能有效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认购资金用途及执行情况等职责,以致被告一将资金挪作他用,最终导致原告无法按时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其应当按照原告本金的50%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35万元。
5.此外,据原告了解,实际上,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均为被告五下属公司,属于关联公司。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相互串通,假借被告一之名义,虚构理财产品及资金用途,将借款转移至被告四或其下属分、子公司,用作被告四相关房地产等项目的开发。
6.许家印作为被告六的负责人、恒大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恒大财富“暴雷”后,公开向恒大财富的受害人承诺会“一分不少”的兑付,随后,被告四向购买恒大理财产品的受害人公示了兑付方案。此后,被告一按被告四的兑付方案进行了部分兑付。
综上,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相互串通,虚构标的、项目,改变资金用途,进行利益输送,其行为已违反了《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若干规定》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构成自融,属于对恒大理财投资者的欺诈,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恳请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
2021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
注:在催告函发送后,应当将3份函件(含妥投证明,快递单)作为证据。
授权委托书(非本人亲自起诉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
受托人1: ,身份证号码: ,
手机: ,通讯地址: ;
受托人2: ,身份证号码: ,
手机: ,通讯地址: ;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四篇
《企业破产法》第八章明确规定了重整。
其中: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同时,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如上所述,破产重整与上文所述的重组相类似,实质是对被申请破产的危困企业的拯救和再生,相比普通企业的重组或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的难度较大,除了需要现金流输血盘活企业,更需要有一整套处理债权债务、剥离不良资产、配套资产项目等在内的详细可行的重整计划。
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五篇
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针对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审慎判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应当就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下列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一)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应当对报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二)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必须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应当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应当为控股权。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三)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应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四)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管理办法》第二章也明确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所列举的七项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七项要求中的第(一)项就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六篇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或者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投资人必须先履行谨慎的审查义务,避免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上的盲目投资。在出现投资和消费金融产品纠纷时,针对不同的争议情形,由各方当事人根据自身的不同需要,以及相关救济程序的进展,根据上述不同的争议解决的方式所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和措施,选择适用,在最大限度内实现对投资人即金融消费者以及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七篇
《保护办法》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消费争议的定义,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产生的民事争议。
《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同时规定“金融消费者应当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保护办法》第四章中同时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投诉处理程序,以及金融消费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的程序和处理方式等。
由上可知,表明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消费争议的态度,鼓励协商和解,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不得有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即金融消费者在处理与银行、支付机构以及相关各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的纠纷中,应当首先依据合同的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下,各当事人以积极沟通,平等协商的方式予以自行和解。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可以选择依法向监管机关投诉,或选择诉诸于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八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发布关于调降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并将其继续列入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的公告。中诚信国际认为,恒大集团及恒大地产流动性状况持续恶化,股权及资产出售等事项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销售回款的持续下降将进一步加剧现金流压力,负面信息不断增多带来的相关各方信心的下降,都将使其生产经营恢复的不确定性增加,加大借款续贷及展期协商难度,并对其信用质量进一步带来负面影响。基于上述因素,中诚信国际决定将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A,将“15恒大03”、“19恒大01”、“19恒大02”、“20恒大01”、“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和“21恒大01”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A,并将主体和上述债项信用等级继续列入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中诚信国际将持续关注并评估恒大地产及恒大集团股权及资产出售进展、生产经营的恢复、借款续贷及展期协商进度以及偿债资金安排等情况对其信用质量产生的影响。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九篇
催告函包括要求增信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函、要求备案登记申请人(即借款人)尽快还款的函和要求受托管理人代表认购人进行追索的函。该3份函件应在起诉的同时寄出给相关责任单位,并妥善保管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寄出,一份保存)及妥投证明。在寄发时,应在快递单上注明函件名称。
要求增信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函
关于尽快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函
本人 (联系方式: )于 年 月 日与青岛绿野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由贵司作为增信方的《“恒安旅乐182495”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称“认购协议”),约定认购金额为¥7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元整),起息日为2020年7月31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8日,年化利率为8%。认购协议签署后,本人于2020年7月28日如约支付了上述全部款项。
依照认购协议及贵司出具的担保函的约定,在青岛绿野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一旦发生到期时无法足额兑付本金及收益的情形时,则由贵司对本产品未按期足额兑付部分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义务。因青岛绿野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本人认购的本金及收益,本人现函告贵司:
1.请贵司于2021年12月15日前与本人联系,并向本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支付尚未返还的本金及利息合计元;
2.如贵司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则本人有权要求贵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望贵司收函后,立即依约履行自身义务与责任。否则本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相关不利法律后果将均由贵司承担。
此致!
(姓名)
2021年 月 日
要求备案登记申请人(即借款人)尽快还款的函
关于尽快返还认购本金及收益的函
青岛绿野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人 (联系方式: )于 年 月 日与贵司签署了《“恒安旅乐182495”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称“认购协议”),约定认购金额为¥7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元整),起息日为2020年7月31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8日,年化利率为8%。认购协议签署后,本人于2020年7月28日如约支付了上述全部款项。
依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在产品到期后,贵司应当按约足额支付本人认购的本金及收益,但截止2021年11月28日,贵司仅返还了元,仍有元未向本人返还。现本人现函告贵司:
1.请贵司于2021年12月10日前与本人联系,并向本人支付尚未返还的本金及利息元,以及滞纳金元、违约金元;
2.如贵司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向本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则本人有权要求贵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望贵司收函后,立即依约履行自身义务与责任。否则本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相关不利法律后果将均由贵司承担。
此致!
(姓名)
2021年 月 日
要求受托管理人追索义务的函
关于履行追索义务的函
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 (联系方式: )于 年 月 日与青岛绿野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由贵司作为受托管理人的《“恒安旅乐182495”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下称“认购协议”),约定认购金额为70万元,起息日为2020年7月31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8日,年化利率为8%。认购协议签署后,本人于2020年7月28日如约支付了上述全部款项。
依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在青岛绿野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一旦发生到期时无法足额兑付本金及收益的情形时,贵司应当代表本人向备案登记申请人(即青岛绿野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索。
截止2021年11月28日,青岛绿野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仅向本人返还了元,仍有元未向本人返还。现本人现函告贵司:
1.请贵司于2021年12月10日前与本人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向青岛绿野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尚未向本人返还的元;
2.如贵司在上述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代表本人向青岛绿野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索上述款项,则本人有权要求贵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望贵司收函后,立即依约履行自身义务与责任。否则本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相关不利法律后果将均由贵司承担。
此致!
(姓名)
2021年 月 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现授权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恒安旅乐182495”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代表本人向青岛绿野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索本人认购金及收益元。
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人的受托人,其权限为一般授权,包括采取代为催告、代为起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
授权期限为自2021年 12 月 5 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追回之日止。
授权委托人:
2021年 11 月 30 日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十篇
《资管新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同样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的合格投资者,二是机构的合格投资者。在《资管新规》中认定自然人为合格投资者有三大条件:资经验方面要求具备两年以上的投资经验;资产、个人收入方面,要求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或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在投资的额度方面,投资单只固收类产品不低于30万,单只混合类产品不低于40万,单只权益类、衍生品类产品不低于100万元。
虽然恒大对于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和《资管新规》关于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大致相同。但实际上而言,恒大并未严格履行上述要求,即其未向特定群体募集资金,而是公开的向不特定群体募集的,也未严格对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进行识别,而是强迫员工购买或以保本承诺对外推销。
三、合同各方当事人及其合同义务、法律责任以《“恒安旅乐182495”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为例,暂以其属于合规理财产品对待
该协议当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包括:
四家公司之间的关系:
经查询,除杭州源铨外,上述其余三家公司均为恒大关联公司。具体如下:
(1)备案登记申请人青岛绿野与恒大关系
恒大普惠2020年6月22日入股青岛绿野,进行股权投资、股权变更登记。青岛绿野在2020年9月23日便发行了理财产品,即恒大入股青岛绿野三个月后就发行产品。
承销服务商宸宇投资与恒大关系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十一篇
《管理办法》加强了对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和承诺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措施,防止重大资产重组中业绩承诺方逃避补偿义务,损害投资者利益,冲击证券市场良好秩序。
《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媒体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管理办法》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欺诈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十二篇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其中第五项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明确“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恒大理财报案诉求范文 第十三篇
《保护办法》第三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同时,《保护办法》在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的内容。其中第十六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二)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三)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四)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五)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六)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七)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八)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
《保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保护办法》在第十八条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留存相关资料不得少于3年的义务。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的义务,尤其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营销宣传活动中不得存在的五项行为,以及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的报告义务。即在“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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