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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范文(精选16篇)

发布时间:2022-10-29 14:58:25阅读量:670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一)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要求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时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时使用。

2.“协议内容”,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争讼的协议条款。“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以作为调解协议的最后一项内容予以写明;如果诉讼费用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应当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3.;离婚调解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知识延伸:

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如果当事人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可以由法院认定文书无效。

2、可以在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以后再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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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范文(篇二)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

(二)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XX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XXX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四)调解费金额的分担。

尾部,依次写明:

(一)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

(二)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

(三)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履行200年月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争议。现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商事调解中心按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双方一致(可选择):

1、选定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择):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二00年月日

调解确认函(格式)

(适用于双方没有调解协议的情况)

惠州商事调解中心:

我方已收到贵中心送来的申请人就其因履行与我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的争议向贵中心申请调解的材料。为此,我方确认:

一、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解决。

二、我方不同意将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解决。

现我方:

1、选定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1项,也可选择2项):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我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被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年月日

调解确认函(格式)

(适用于双方没有调解协议的情况)

惠州商事调解中心:

我方已收到贵中心送来的被申请人同意就双方履行年月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起的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的《调解确认函》。现我方:

1、选定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1项,也可选择2项):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我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四)

在探讨仲裁调解书应具备的内容之前,笔者先讲一件真实的案例。

由于工作原因,笔者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负责部分裁决书及调解书的审批工作,工作中,笔者曾碰到过一份即将发出的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格式相对完备,但未写明仲裁请求。

询问仲裁员原因时,仲裁员表示,该调解书系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因调解协议与仲裁请求差异较大,双方当事人要求不要在调解书中写明仲裁请求,从满足当事人愿望出发,仲裁庭未在调解书中写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该仲裁员还表示,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仲裁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当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写明仲裁请求时,仲裁员可以不在调解书中写明仲裁请求。

那么,仲裁调解书是否可以不列明仲裁请求呢?该仲裁员的解释涉及到对仲裁性质的认识。

关于仲裁的性质,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契约论、司法权论、混合论和自治论。

其中,混合论为主流观点。

诚然如该仲裁员所说,仲裁具有契约性质,仲裁权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授权,但契约性并非仲裁的唯一特性,否则,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高到独占的地位,就难以确保仲裁的效力,仲裁制度的发展显然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协助与支持,仲裁还具有司法性。

仲裁的司法性要求仲裁的进行必须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开展,仲裁法对仲裁调解书内容有要求的,仲裁庭必须遵守。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法条明确规定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尽管有当事人的授权,但仲裁庭仍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通过沟通,该案仲裁员接受了笔者的建议,在调解书中补充了仲裁请求,从而使该调解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也防范了因调解书存在瑕疵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二第一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一份完整的仲裁调解书应具有以下格式和内容:

(一)首部

仲裁调解书的首部应当写明调解书制作机构的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文书制作机构的名称即为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文书名称为“仲裁调解书”,机构名称和文书名称分两行居中书写,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文书编号一般要包括年份、机构简称、文书性质及序号,写在文书名称的稍下偏右的位置,如“(2008)穗仲案字第XX号”。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分别写明,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情况;当事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应列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正文

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的程序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材料提交、送达的情况、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情况,以及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以及所发生的争议事项。

3.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这是调解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调解书的法定内容,不可遗缺。

协议不止一项的,应分别列明,并记载履行的具体期限和方式,使调解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三)尾部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的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本身只具有合同的性质,其要获得法律强制执行力,必须经仲裁庭确认后,制作成仲裁调解书,因此,在写明调解协议的内容之后,应当另起一行写明:“以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在调解书的右下方由仲裁员、办案秘书依次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在签名的下方注明调解书的作出日期。

二、对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调解协议能否确认为仲裁调解书

我国的仲裁法是以仲裁协议为基础并按双边纠纷设计的,没有考虑到第三人问题。

但在仲裁所受理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中第三人的存在却是客观事实。

比如,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并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在该调解协议中,案外人即为第三人。

面对这种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调解协议,仲裁庭能否确认为仲裁调解书?如果可以确认,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仲裁第三人”概念最初是参照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提出的,并且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设立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以及经济和社会的价值都已经得到普遍认同,但仲裁中能否引入第三人则一直存在争论。

大多数学者认为,仲裁中不宜设立第三人,其主要理论根据为仲裁的自治性或契约性。

仲裁庭对于纠纷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授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第三人并非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根据契约不约束第三人的原则,第三人没有参与仲裁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这些学者的观点,因仲裁中没有第三人,则仲裁庭对于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调解协议就不能予以确认。

根据仲裁的契约性质,笔者同样认为,申请人提请仲裁时无权要求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第三人也无权申请参加仲裁。

但在仲裁的进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三人加入仲裁并且第三人也同意加入仲裁,则应另当别论。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三方达成了一项新的仲裁协议。

以上述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为例,在该调解协议中,案外人同意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另一方当事人也同意案外为该当事人提供担保,三方又要求仲裁庭以仲裁调解书的形式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书不仅为当事人就实体权益处分达成的协议,实质上也包含了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仲裁庭是有权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些争议案件,虽然第三人不具有仲裁当事人的地位,但是可以有条件地吸收第三人参加到仲裁开始后的调解程序中来,并在调解协议及仲裁调解书中纳入第三人。

第一,吸收第三人参加调解需要获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书面同意;第二,吸收第三人参加调解必须获得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三、对超出仲裁请求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确认为仲裁调解书

仲裁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与仲裁请求不对应的现象时常出现,如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庭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并裁决由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调解协议;或者如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但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双方解除合同的调解协议。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显然都已超出了仲裁请求的范围,当事人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对于此类调解协议,仲裁庭能否予以确认?实践中,有一部分仲裁员心存疑虑,对该问题把握不准,担心一旦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内容作出调解书,涉嫌超裁。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适用于民事审理的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首先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人反诉,法院才能受理;法院在审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不告不理原则对法院认定事实及作出判决的范围作出了限定,但并不禁止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号12号)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仲裁中也同样贯穿着不告不理原则的精神。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根据《纽约公约》,如果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承认及执行地的主管机关有权不予承认及执行。

为确保本国仲裁裁决能在国外得到顺利承认与执行,各国仲裁法基本上都规定或贯穿了不告不理原则,仲裁员也都会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三条,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也都渗透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但正如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更主要是针对法院判决而言一样,笔者认为,《纽约公约》关于裁决范围的规定也仅适用于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仲裁法的该条规定并未区分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而是一概地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就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纠纷超出仲裁请求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庭都应予以确认,制作调解书。

劳动仲裁官司,必须了解的几件事【2】

第一大要点: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诉讼,不可颠倒

1、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必须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仲裁前置程序。

2、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大要点:仲裁管辖很重要,选错仲裁地后悔莫及

打劳动仲裁官司,首先要考虑在哪里告?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但实践操作做确差异很大,对劳动者而言选择哪一个地方的仲裁机构仲裁是个很有技巧的事,天尚律师建议,至少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如选劳动履行地仲裁机构,最大的难点和法律风险是——申请人需要证明劳动履行在哪里,如果不巧的是自己的《劳动合同》仅约定某一城市,如工作地点为: 南京,大家都知道一般每个城市的区都有仲裁委员会,且劳动仲裁一般由各市区级劳动仲裁机构管辖,那就这个例子而言,申请人有可能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履行地证据材料而被南京各个区县的仲裁机构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之门外,

即使某一个仲裁机构受理了,那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出该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异议(用人单位通常会采取异议方式拖延时间),一旦异议此案一般会被延误30天左右,况且如异议成功(实际上可能性很大),此案将被移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此案一般还需要经过重新申请、排期,至少60—80天的时间白白浪费了,对被裁员的劳动者而言,是雪上加霜。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五)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住址;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调解请求和理由。

第十四条 调解机构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内用书面答复是否同意调解。对不符合规定的或者被申请人答复不同意调解的,调解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或答复书之日起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逾期不作答复的,应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十五条 第三人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或与调解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调解或由调解机构通知其参加调解。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人或二人代理参加调解。代理人在参加调解时,应当向调解机构提交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在调解期间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和解。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调解请求,被申请人也可以另行提出调解请求。

第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商业经济纠纷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生效。一方不签字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或调解书约定期限内主动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按期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原调解机构申请监督执行。

调解机构接到监督执行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通知义务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是本系统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义务方的法定代表人给予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原应履行的义务不得免除;不是本系统的,可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处分,并由有关部门督促义务方继续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申请人向调解机构请求撤回调解申请或被申请人请求终止调解的,调解机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一条 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前反悔的,当事人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调解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由申请人垫付。调解终结,按当事人双方责任分担,具体数额,由调解机构决定。

当事人请求撤回、终止调解的,调解经济纠纷的实际开支,由请求人负担或由调解机构决定由当事人按比例分担。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六)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七)

甲方:医院

乙方: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与患者关系:邮政编码

□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须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须为死者的全部合法继承人。)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诊断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病案号或门诊病历号)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乙方认为甲方造成xxx医疗损害,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并减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币元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的'费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此次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下达调解书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或补偿)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或补偿费)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此医疗纠纷即告终结。

三、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火化尸体,自收到甲方所给付的-------人民币赔偿(或补偿)款之后,此纠纷即告终结。乙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八)

异议人:王____,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__________

被异议人:刘____,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

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

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__法院

异议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九)

通常情况调解离婚指的是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离婚有离婚调解书,没有离婚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其一、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其二、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上述一致,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后者夫妻双方能在法院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调解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解除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不需要要到民政局领离婚证。这份《民事调解书》就是双方离婚的证明,夫妻一方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在办理结婚登记、户籍登记等事宜时,可以使用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十)

异议人:王XX,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X

被异议人:刘XXX,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xx)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

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

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申请人:

日期: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十一)

1、使仲裁程序终结。

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

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

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

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因此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这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审理已经完毕。

所以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没有必要再经过仲裁程序重复已经完成的审理,而直接裁决即可。

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以免久调不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十二)

异议人:王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xxxx

被异议人:刘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xxx)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

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

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十三)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种之一。是仲裁庭或仲裁员根据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该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民事调解书是法院出具的法定文书,需要经过法院的调解程序才能出具。

民事调解书范文

()民字第号

原告:……(写明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一、民事调解书的结构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6)注明......

离婚调解书范文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2、双方经过调解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如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调解人员、调解地点、调解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十四)

裁决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事不再理。”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采取强制措施将仲裁裁决中的内容付诸实现。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决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十五)

(一)双方协商处理解决经济纠纷

在发生经济纠纷后,买卖双方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够理解自已违约的原因。必要时,双方各自作出一定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消除分歧。

这种作法可节省费用,而且气氛和缓,灵活性大,有利于双方贸易关系的发展。

(二)他人调解处理解决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由,不能达成谅解,需要双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解。

调解在性质上与协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最后的解决办法还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机构仲裁解决经济纠纷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今后如有经济纠纷,自愿把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在经济纠纷发生之后,买卖双方相互订立协义指定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

只有在订立合同时,设有仲裁条款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成,第三者调解未能获得双方的认可。买卖双方为了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冷静下来达成了仲裁协议。才能向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书范文(篇十六)

1、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仲裁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的;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法律依据《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仲裁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2】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1)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腐接受别人的贿赂、徇私作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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