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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精选16篇)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一)
XX公安局刑警大队:
2013年5月15日上午10时50分,我的手机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号码为:XXXXXXXX,打电话的人自称为XXX,并且说他为我父亲的朋友。
此人打电话时称:5月15日上午8时许他与我的父亲准备到XX省XX市旅游,不料在路上出了车祸,造成我父亲小腿粉碎性骨折,现在我父亲已经被送到了XX医院治疗,医院称需要交5000元的押金,要求我赶紧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以尽快为我父亲治病。
我就急忙到银行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汇款后,我又觉得此事蹊跷,便向父亲家里打了电话询问,经询问,我才知道我已经被骗了。
我请求XX公安局刑警大队尽快调查处理,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
时间:XX年X月X日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二)
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市非法成品油市场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我市于1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为期6个月的联合整治集中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按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集中打击、统一处理”的原则,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从源头、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入手,对非法经营成品油活动进行全方位打击。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其中,12月5日至15日为部署排查阶段,各地各有关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组织,召开会议部署专项行动。根据辖区成品油经营的数量、规模及分布情况,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完善监管信息,确定打击和防控重点,制定相应工作措施。
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为打击整治阶段,各地按属地政府负责原则,组织公安、商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在经营环节开展联合清理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储存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的黑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船);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路面巡查防控和检查,严格管控加油罐车,强化管理从事成品油运输的企事业单位车辆,依法查处相关经营单位、运输车辆未取得许可从事非法运输成品油的行为,坚决防止劣质不达标成品油进入市场。各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公安机关还将深挖违法经营行为背后的产业利益链,对有关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彻底铲除非法经营滋生土壤。
2020年5月16日至30日为巩固提升阶段。各地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整改清单,明确“问题、任务、责任、标准、时限”,对账销号,抓好整改;以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动态预警、常态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专项行动期间,市领导小组还将对各地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制发通报,奖优罚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成品油补贴审计方法之我见往来账款审计之我见(胡蓉)往来账款审计之我见嘉禾县审计局——胡蓉往来账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在审计工作中,因往来账的许多经...
区商贸(成品油)专委会述职报告2018年上半年,区商贸(成品油)安全专业委员会在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商贸(成品油)专委会的精心指导下,坚持"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结合行业自身实...
成品油经营企业自查报告成品油经营企业自查报告××区(市)工信局:根据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公司对20xx年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2021年成品油市场治理专项行动2021年成品油市场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守法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三)
农牧民集资建房情况调研报告
城镇化是以工商业为主体的非农产业集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农村社会演进并通往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过程,是传统农村向现代城市文明的一种变迁,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民逐渐远离土地,进城镇、住楼房的愿望日益强烈。按照“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新型城镇化的部署,发改委组织人员对我县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等地农牧民集资建房一事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农牧民集资建房有利于加快推动城镇化进程,城镇化建设又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大发展,是关注民生,加快社会发展的切入点,政府应重点关注,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并在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和扶持。
一、农牧民集资建房的现状
沙湾县乌兰乌苏镇地处县城东部,镇区距县城19公里,东距石河子市15公里,南与143团花园镇毗邻,全镇现有耕地面积77000亩,人均耕地亩。全镇辖22个行政村,2016年该镇总人口20160人,其中农村人口19184人、总户数5361户,农牧民人均村收入11631元。沙湾县安集海镇地处县城西部,镇区东距县城27公里,西距奎屯市35公里,北距农八师142团10公里,全镇现有耕地面积万亩,人均耕地5亩。全镇辖23个行政村,2016年总人口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8326人、总户数4796户,农牧民人均村收入11128元。柳毛湾镇位于县城北部,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南缘,距县城56公里,全镇辖18个行政村,总人口万人,其中农村人口8198人,总户数2135户,2016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4600元。现有耕地总面积万亩。
312国道、乌奎高速公路、北疆铁路从乌兰乌苏镇和安集海镇穿过,呼克公路从柳毛湾镇穿过,乡镇之间由省道和县道相连,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十分优越。
通过调查了解,2016年乌兰乌苏镇计划建造4栋160套住房,现已完成两栋80户基础设施建设;安集海镇经已完成进行民意调查,目前有200余户农民有集资建房意向,在政策支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计划建造10栋;柳毛湾镇农牧民集资建房民意调查报名人数已达300户。
柳毛湾镇是全县唯一的全国示范小城镇,目前该镇以小城镇规划为契机,已开始着手编制该镇农牧民集资建房规划。
二、农牧民集资建房的可行性
1、中央及地方各级政策的有力促进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去年联合部分地方政协就“协调推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进行专题调研,在此次“两会”提出建议:当前重点发展县城和中心镇是低成本推进城镇化的做法,可以使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较好协调起来。应不断加大财政投入进行建设,出台政策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建设的积极性。应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重视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培育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
沙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沙政办[2016]147号)文件中,第六条提到“要坚持统筹规划,把富民安居工程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科学有序推进。在个别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部分农牧民的安居房建设直接规划安排在城镇,使其一步到位,直接成为城镇居民”。
按照我县“十二五”总体规划,将以大泉乡、金沟河镇为重点,推进农村社区化、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因地制宜在老沙湾片建设以柳毛湾镇为中心的工业强镇、以四道河子镇为中心的文化大镇,在312国道沿线片建设以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为中心的商贸重镇,在南部山区片建设以西戈壁镇、东湾镇为中心的文化旅游名镇,形成以县城为龙头、以中心镇为依托、产业支撑有力、功能健全、设施完备的城镇化体系。
2、农牧民收入增加,生活质量要求提升
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县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16年全县农牧民人均纯
3 / 12 收入达到11255元,比上年增加2319元,增幅26%。主要是粮食、棉花、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所致。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和柳毛湾镇2016年农民人均收入分别达到11631元、11128元和14600元,三镇中有40%-50%的农户家庭存款达到10万元以上。收入的大幅增加,带动农民的消费观念发生大的变化,购小轿车、住楼房等提升生活质量的消费意愿明显增加。
3、农村居民受传统意识影响,不愿离开故土
农村的现状是直接从事种植业的农民日益减少,且年龄日趋“老化”,农村青年人,无论是外出就学、还是经商打工,基本都远离“故土”,从事非农行业的工作,把农业生产留给了40岁以上的中年、老年人。而作为祖辈一直生活的居住地,农民有着强烈的感情,尤其是中年、老年人不愿远离自己生活居住多年的住所,生活、人际交往、农业生产都十分便利的家乡。农村面临着严重的养老、医疗、教育、富余劳动力转移等问题,而城镇、县城条件相对优越,随着社会的发展改进和城镇化的推进,这一系列问题将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4、发展农村经济,转移富余劳动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高速腾飞,带动农业现代化极大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快速发展,传统畜牧业转型加速,农业综合机械化率、农业订单覆盖率、农村土地整合率、高新节水普及率分别达78%、95%、35%、%,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重大转变,现代农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解放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农村开展二次创业增加收入,随着招商企业的落户,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工人,可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得到利用,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必将推动城镇化建设的发展。
三、农牧民集资建房的有利条件
1、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二三产业发展,推进“四化”建设进程
“十二五”期间,我县提出“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旅游特色化”的“四化”目标。农业现代化,一个方面就是农业机械化,土地规模化经营,生产方式的转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保障农民收入增加的同时,村成为一个农业作业点,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将离开土地,从事其他致富行业;而新型工业化、旅游特色化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吸纳富余劳动力就业、带动本地三产服务业发展的载体,是小城镇就业、三产保障能力提升的主要保障;新型城镇化,既能承载农业现代化出现的富余劳动力,又能为新型工业化、旅游特色化的推进提供集中而大量的劳动力,让农民有住处、有工作。
2、科学定位,推动小城镇建设发展
沙湾县十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明确提出,要培
5 / 12 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小城镇,重点建设以柳毛湾为中心的工业强镇、以四道河子为中心的文化大镇,以乌兰乌苏、安集海为中心的商贸重镇、以西戈壁、东湾、博尔通古为中心的旅游名镇。乌兰乌苏镇在此基础上提出目标,以“无公害蔬菜基地”、“奶牛养殖基地”、“优质禽蛋基地”、“优质林果基地”四大基地为依托,重点发展设施农业、现代畜牧养殖业和加工业,规划建设占地300亩的农机大院,100亩的养殖小区,170亩的工业区,承接143团招商小产业的“转移”。安集海镇以大葱、洋葱、辣椒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重在发展农产品加工、服务业、物流业,规划在高速公路以北建设休闲生活、宜居、宜业的三产发展区;在高速公路以南建设以大市场、大物流为主的农产品加工、物流商贸区,发展辣椒特色产业,建成镇内5万亩、周围12万亩辣椒的烘干加工场所,将北疆地区辣椒晾晒基地从吐鲁番转移到安集海镇,同时可发展玉米、啤酒花等烘干加工业。柳毛湾镇充分利用柳毛湾镇的地缘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和“示范小城镇”品牌优势,以银鹰工贸公司为依托,把柳毛湾镇建设成为沙湾县重要的优质棉生产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基地和北部商贸流通地,突显其作为沙湾北部中心镇的地位。招商企业和服务业的大力发展,也必将带动农村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2、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扩大有效耕地面积
随着收入的提高,社会大的形势影响,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空前强烈,但与其花费10万元左右在宅基地建造一所基础条件较差,冬季取暖不便的平房,不如用基本相当的价格购买一套楼房,是更为理想的选择。农牧民集资建房空出的宅基地可转为耕地,发展种植业、畜牧养殖业。通过调查,如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全部农民“进镇上楼”,可空出宅基地20000余亩,增加耕地面积10%左右,人均可增加耕地亩。
3、有利于提升“新农村建设”质量
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5年来,通过国家和自治区及地方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农村面貌得到很大改善,但由于原有基础设施条件差,缺乏整体规划和大量的资金投入,“村容整洁”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发展“短板”。另一方面,与其将大量的资金分散投到各村,将来在推进城镇化中可能闲置,不如一步到位,将政策、资金直接用到城镇化推进中,整体提升新农村建设质量。
4、农民自有积极性较高
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柳毛湾镇等农民自2016年就有集资建房意愿,2016年,集资建房条件已基本成熟,农民收入普遍大幅提高,城市房价快速上涨,内外作用加快
7 / 12 了在城镇集资建房的进程,进入规划实施阶段。乌兰乌苏镇有160户农民报名参加,工程已开始施工,安集海镇、柳毛湾镇分别有200户和300户农民有集资建房意愿。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缺少政策的支持与扶持
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中央连续八年关注“三农”问题,加大农村的投入力度,现阶段农村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的收入也有较大的提高,但农村的养老、医疗、教育等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以继续减轻农民负担。如果农牧民集资建房费用仍按照城市建房收费,农民承担的费用较大,总体上,调查认为农牧民集资建房发生的费用应与在宅基地上盖房相当。目前,农民急需集资建房方面的政策支持依据,如土地划拨、基础设施建设、旧房拆迁等等。
2、缺乏小城镇长远整体规划布局
目前,全县如何发展小城镇,没有一个系统的发展规划。集资建房地点的选择,调查认为首选乡镇政府所在地,一方面有利于城镇化的推进,更为主要的是将避免出现重复投入、徒增成本。在规划上,应以村为单位集中居住于一个住宅小区,一方面有利于管理,将来可实现由村向社区、居委会的直接转变,另一方面村集体收入可直接转化投入在小区绿化、设施改造、物业管理等方面。如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全部农民转入城镇居住生活,可空出住房10000余套,宅基地20000余亩,部分农户原有住房可转让予招商企业建造工厂,农户取得一份收入;宅基地转为村集体机动地,年承包收入在600万元以上。
3、公共基础设施不配套
目前,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上,没有一个整体规划布局,各乡镇各自谋划,缺乏一定的财政投入,也仅仅停留在一张布局图上。据调查仅有乌兰乌苏镇基础设施较为配套,供水、排水、供热等设施与毗邻的143团共同建设受益,基本符合小城镇发展需求,但其他乡镇基础设施较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4、缺乏集资建房的标准和规范管理
据调查,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一套80平方米的砖混平房,按照2016年较高水平的造价在980元/户,总造价不超过8万元。现阶段农民期望集资建房价在1500元/平方米以内,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单套价格10万元以内。由于没有出台建设标准,定价高了农民接受不了,定价低了施工单位无利可图。目前乌兰乌苏镇集资建房,施工方由镇政府协调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不合规,不能真正体现农民参与的民主管理理念,也存在一定的责任风险。正在建设的集资房,农民订购的多,但因没有收取集资款,施工方担心报名参加集资建房的农户还有退订可能。
五、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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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农牧民集资建房的定位方面。“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中央历来重视农村工作,新世纪以来中央共出台了8个一号文件,逐年加大农村的投入力度,有力地促进和提高了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增长。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农牧民集资建房有别于城镇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应区别对待,建议农牧民集资建房应按照农牧区建房定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制定农村小城镇整体发展规划。规划是科学建设农村小城镇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要尊重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把规划审批关、项目建设关,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规划,严禁私批乱建。在城镇化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加强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与乡镇制定长远总体发展规划,规范建设工业、服务业聚集地,生活居住地,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
三是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收入不稳定,社会负担较重,在与城市居民拥有相同的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应得到更多的帮扶。目前处于农牧民集资建房先期推行阶段,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扶持。建设成本中农民承担部分为地勘、设计、拆迁、监理、建筑安装工程、绿化、硬化、产权手续办理及后期管理费用等。建议政府可在建设用地划拨、四通(水电路暖)、劳保统筹、设施配套、税收费用等方面予以减免。
四是出台农牧民集资建房的标准。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6〕106号)文件精神,户均住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坚持高起点和高水平,建议农牧民集资建房规模设为三种:最低80平方米,还可根据农民的经济能力分9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农牧民集资建房价格在核算的基础上核定,每平方米均价不应超过1350元。今后可根据当地物价上涨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五是政府加大政策性补贴力度。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6〕106号)文件精神,“富民安居工程,要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其余资金由对口援疆省市支援和农民自筹。困难地区农民自筹资金使用银行贷款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两年贴息。”,建议政府将农牧民集资建房工程列入自治区富民安居和抗震安居工程计划中,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充分考虑农牧民集资建房同干部职工建集资建房的价格比,建议政府每户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口援建资金每户补助1万元。农牧民集资建房搬迁后,村集体土地增加,可对外承包,因此,建议村队根据条件每户在补助万元。
今后凡是自治区用于农村建房的各类资金一律捆绑使用,把能够整合使用的各类专项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合
11 / 12 力,用于农牧民集资建房工程建设。
六是加强房价核算与控制管理。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照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过程管理,由物价、建设、财政等部门在认真核算的基础上,出台一个平均指导价,让农民及早吃上“定心丸”。在工程结束后,核算建设成本和一定的附加利润,确定住房最终销售价格。同时,将成本分摊及房价核算程序向农民公布,让农民明白。
七是多渠道协调,使农民早日住上楼房。通过政府协调,部分农户集资有困难可在银行贷款,银行放宽贷款条件,政府在贷款第一年给予贴息,让农户顺利取得贷款,早日住进楼房。
八是规范农牧民集资建房管理。目前,农牧民集资建房没有经验借鉴,有待遇进一步研究。参考各地集资建房的模式,建议农牧民集资建房由乡镇政府引导协调决策,企业主导,村民参与,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建成后的小区称为“农牧民住宅小区”。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四)
(一) 报案材料;
(二) 证人证言
(三) 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 书证材料;
(五) 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诈骗未遂。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五)
2008年4月,被告人缪**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决定共同放贷经营。2009年5月,因被告人缪**将钱款借给他人后借款人逃跑,杨某某要求被告人缪**归还其本金及利息,并以4%的月息向他人借款后将相关钱款转借给被告人缪**,由被告人缪**按照15%的月息支付其利息。被告人缪**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以做放贷生意等为由,以年息2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开始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11年12月,被告人缪**告知杨某某自己欠款过多已无还款能力,要求杨某某帮其还款。后二人经商议,由被告人缪**继续以高息对外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所得转往杨某某处,并由杨某某从中提供资金供被告人缪**周转并予对外宣传。后被告人缪**继续虚构其本人从事土地开发、开厂经营、开典当行、做放贷生意需要资金等事实,以月息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案发时,被告人缪**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万元,集资款除归还利息及支付承兑汇票贴现费用外,均转账给杨某某及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尚有人民币万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
1、2010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中外合资**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缪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44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万元未归还。
2、2010年4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丁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至案发尚有2万元不能归还。
3、2010年6月到2013年9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徐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900万元,至案发尚有万元未能归还。
4、2010年12月到2013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做资金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许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62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万元不能归还。
5、2011年7月,被告人缪**虚构中外合资**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蒋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44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万元未归还。
6、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张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740万元,至案发尚有万元不能归还。
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开担保公司可以使用承兑汇票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孟某某非法集资承兑汇票。其中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共集资面额为万元的承兑汇票,至案发尚有万元未归还。
年2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缪**虚构投资建厂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李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390万元,至案发尚有万元未能归还。
9、2012年2月,被告人缪**虚构中外合资**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钱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7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2万元未归还。
10、2012年3月至8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陈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至案发尚未归还。
11、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做高利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徐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985万元,至案发尚有万元不能归还。
12、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缪**虚构**市**超声电子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钱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8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万元未能归还。
13、2013年2月,被告人缪**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向缪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47万元,至案发尚有万元未能归还。
14、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陶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至案发尚有38万元不能归还。
15、2013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缪**虚构****超声电气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及本人从事土地开发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李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45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65万元不能归还。
16、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陈某某法集资人民币6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5万元不能归还。
17、201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曹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8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2万元未能归还。
18、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缪**虚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赵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75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60万元不能归还。
19、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缪**虚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林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7万元不能归还。
20、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缪**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徐某丙非法集资人民币20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万元未能归还。
21、2013年12月,被告人缪**虚构资金紧张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赵某乙集资人民币100万元,至案发未能归还。
22、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缪**虚构开典当行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田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万元,至案发尚有195万元不能归还。
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缪**主动向**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借条、银行凭证等;
2、证人缪某丙、李某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缪**的供述和辩解;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六)
_________县公安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凌晨,我厂财会室金柜被撬,柜中现金万元被盗,特向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我厂收回一批货款,为了近日购买几部电脑方便,临时将这些现金存放在本厂财会室的金柜里。当晚有雨,更夫杨______凌晨1点左右查看各办公室,尚没发现被盗,早晨5时左右再次查看时,发现财会室屋门与室内的金柜、书桌抽屉被撬,金柜内现金万元不见了。
据分析,我厂财会室很少放现金,只在______月_______日这天,因用房交来一批货款,当晚便被盗,故本厂内职工作案或者参与作案可能性较大。
由于被盗钱款额数额特别巨大,盗窃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请立案侦查,以便挽回损失,惩罚罪犯。
附:1.本厂更夫杨_______证实1份;
2.本厂财会科科长姜________证实1份。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七)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2)采取欺骗手段;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八)
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切实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港南工信局积极组织,联合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了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加油站(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和切实纠正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将港南区2020年1-7月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九)
房屋合同诈骗立案条件合同协议书罪的报 案材料范文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关于刘某涉嫌合同罪的报案材料报案人:王某合伙协议诈骗案例,子公司如何签股东合伙协议孙某。 犯罪嫌疑人:刘某。 一、案件事实 报案人王某与。合伙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导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公私财物,合伙人之间保底协议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
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合伙协议书范本三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同理得,合伙欺诈仅仅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欺诈的行为。那么2018合伙罪的立案。如果是以非法占有方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协议的时候采用了欺诈手段等行为的,合伙协议能构成合同。如果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不构成合同。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以非法占。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十)
砖店中学关于集资建教师宿舍楼的报告
新蔡县纪检监察局:
砖店镇初级中学现有教职员工百余人(含离退休教师),学校居住的教职员工及其家眷亲属近210余人。教师现有住房都是建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砖瓦房,建筑极其简陋,面积狭窄,房间阴暗,地面潮湿,由于风雨侵蚀,年久失修。这些房屋多数墙体破裂倾斜,一旦风雨大作,屋顶上的瓦片、墙壁上残败斑驳的泥块便成片成片地往下落、雨水倒灌满屋泥泞。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本校教职工住房属于D级危房!必须拆除,教师搬离后100余名教师无栖身之地,整个校园仅有3名教师有住室,还有个别教师在教楼、门岗安身,其余教师不得不在学校附近租住价格低廉条件极其简陋的房子居住,有的干脆在上班期间,早出晚归,往返于学校和家里,风雨无阻,数年如一日,苦不堪言!这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教师的精力,挫伤了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导致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严重地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所以解决我校教师住房的问题,成为教师的共同心声,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近年来国家对我校投入加大,学校建好了学生宿舍楼、中心路、操场、自来水,进行了绿化美化,为学校发展奠定了基础。要想把砖店中学打造成一流的育人场所,一流的校园。只有改善现有教职工住房,切实解决教师的后顾之忧,才能使学校更快更好地发展。基于此,砖店中学全体教师多次强烈要求学校尽快改善教师住房条件,改善办学条件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学校校委会会议商讨后决定,由教师自
筹资金集体建宿舍楼。初步规划为:学校大伙以南教师住D级危房全部拆除,在原址上兴建教师宿舍楼五层,其他住房重新调配使用,合理规划,力争把学校建成园林式校园。集资宿舍楼一切手续由承建方办理,所需资金均由承建方和参与集资教师个人协商自筹。学校只负责提供建房用地,并对参与集资建房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其它任何与集资建房有关事项,学校概不过问,均由承建方和集资个人共同协商。
欲使乐其业,必先安其居。请纪检监察局从砖店中学实际出发,本着“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切实为教师排忧解难”的宗旨,予以批准。
特此报告。
砖店镇初级中学
2011-12-26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十一)
2013年5月15日上午10时50分,我的手机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号码为:XXXXXXXX,打电话的人自称为XXX,并且说他为我父亲的朋友。此人打电话时说话很急促,称:5月15日上午8时许他与我的父亲准备到XX省XX市旅游,他们就要到达目的地时,不料在路上出了车祸,造成我父亲小腿粉碎性骨折,现在我父亲已经被送到了XX医院治疗,不过医院称需要交5000元的押金,因为他们手上的现金不多,要求我赶紧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以尽快为我父亲治病。
当时我因为着急也没有多想,就急忙到银行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汇款后,我又觉得此事蹊跷,赶紧向父亲家里打了电话询问此事,不料接电话的人正是我父亲,我才知道我已经被骗了。我父亲名叫XX,出生X年X月X日,现已退休,住址是XX,他没有手机,父亲家里座机号码为XXXXXX。
为避免更多的人受骗上当,我请求XX公安局刑警大队尽快调查处理,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 时间:XX年X月X日 扩展资料:报案(offense report/registration of damage)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参考资料:报案 百度百科。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十二)
我就在(地方)用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或小灵通或IC卡号码)打电话与其联系,其叫我将钱汇入其指定的帐户,我于X(时间)在X(银行)用X(姓名)身份证的存入XX元,然后与卖主联系,其(或关机或者别的`情况)。这时我知道自己被骗了。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
时间:XX年X月X日
附: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及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帐户名:XXXXXXXXX
帐号:XXX银行,XXX号码
卖家电话号码为:XXXXXXXXX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十三)
xxx、xxx、xxx《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第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xxx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xxx办公厅转发xxx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xxx、发展改革委、xxx、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xxx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xxx、发展改革委、xxx、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五、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六、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 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xxxxxx
xxxxxx
xxxxxx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十四)
尊敬的社会各届人士:
你们好!秋风送爽,在这个丰收的季节,首先让我们真诚的问候你们,诚挚的祝福你们事业红红火火!祝你们身体健康。发财就手。万事如意!
在您为事业蒸蒸日上而欣喜之时,回报社会的善举更是您流芳百世的`精神升华!时值全国上下火热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活动,在鹿寨县房地产管理所新农村指导员的倡导下,在各级政府,各级村委的关心和支持下,在雒容半塘村竹尔屯四个村民小组长及所有党员的共同努力下,将修建一条竹尔至双仁村的水泥村道——————幸福大道,连接柳东大道。
“路通才就通”,这是我们的共识。幸福大道全长约3公里,宽3米,厚米,工程造价约54万左右。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第一。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一点。目前已经落实人民币15万元;第二,村民集资一点。每人集资300元,筹集20万元;第三,社会各界人士捐资一点。
幸福大道自今年9月筹建以来,虽然得到了广大村民和外出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心参与,积极捐资,现已完成工程总量的2/3;但资金缺口仍然很大,为能使竹尔“幸福大道”继续修建完成,我们呼吁社会各届人士慷慨解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幸福大道”修建成后,我们将在道口刻碑纪念,家乡人民将永远记住你们。
修好公路,造福子孙,芳名永存!
倡议人:
时间: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十五)
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根据船民办办公室2015年3月9日的通知,我校按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一、各类证照齐全,名称及法人均一致。
二、没有账外账户,学校学费已存入学校账户。
三、不存在超范围办学,也没有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四、不存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乱发广告、发放虚假广告涉假及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行为。
法人:
单位:
学校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非法集资报案材料范文(篇十六)
按照原告起诉内容的相关陈述,原告缴纳的集资款项并没有进场,经营和事实完全不符,根据我们公司调查了解,原告和她的丈夫原本是我公司霞霞的一些业户。经营这个行业已经有五年之久了。可是原告在向公司缴纳集资款项之前,在公司登记的名字是其丈夫的名字。在2019年的时候,原告使用集资款项的票据抵押了香蕉的经营费用,同年,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我公司返还集资款5万元。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跟事实完全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尾款3万元以及相应的摊位费2万元。综上所述,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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